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杨灿 )为获取非法利益,两人趁夜深人静之际,流窜至大足、潼南、合川等地疯狂盗割城市照明路灯电缆线,造成经济损失166394元。近日,大足区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4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刘某驾驶面包车携带电缆线剪钳、钢钎、钢铲、钢绳、篷布、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深夜作案,分别在大足区万古镇高新区盗窃路灯电缆线约1000米;在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盗割电缆线两次,电缆线长度分别为2000余米、2250余米;在潼南区梓潼街道产业大道盗割电缆线540余米;在合川区高阳工业园区梓州路等地盗窃路灯电缆线510余米。两人将盗割的电缆线销赃给四川省泸州的上家,获赃款380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1663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二被告人盗窃的财物价值16万余元,属数额巨大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销赃、分赃,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犯和从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