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原告李某认为樊某组织其弟弟李某某到水库游泳,导致李某某溺水身亡,于2024年5月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樊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 铜梁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樊某准备了相应设备,并通过微信群约人到铜梁区某水库整修跳水场地,之后有人在微信群回应后便一同前去,李某某也去到事发地点。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李某某站在石头上跳水时,有人手持电钻进行整修作业,在李某某进行第四次跳水后未能浮出水面,同行人员搜救未果,最后确认李某某溺亡。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并未组织大家一起前去游泳,李某某跳水系其自主决定的行为。其次,李某某作为成年人,且具备一定的游泳经验,应意识到在水库跳水的危险性,但其仍然冒险跳水,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樊某对李某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在场人员发现李某某溺水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搜救,由于未能搜救成功,便及时报警求助,已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综上,对于李某某的死亡造成李某的悲痛,法院深表理解与同情,但樊某对李某某的死亡并无过错,相关人员也已进行必要的救助,对李某的主张难以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随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