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某小区住户共同出资,对该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了改建,增设了停车位,但设置的道闸系统却阻止了该小区住户老刘的代步车(四轮电动车)进入小区。近日,潼南区法院依法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老刘对住户改造的停车位拥有共有权,并判决负责停车位改造和管理的老杨等3人采取措施,协助老刘进入小区停车。 案由: 业主集资改造小区车位 限制未集资的业主停车 老刘在案涉小区租赁了一间商铺经营小吃店,生意还不错。老刘年轻时腰椎受过伤,不便长期行走,因此日常出行只能依赖于代步车。在经营店铺期间,老刘习惯将代步车停放在该小区内的公共区域。 该小区是一个商住一体的老旧小区,规划车位较少。为缓解停车难,2023年1月,老杨等3人组织其他有车的住宅业主按600元/车的标准集资,对小区内部区域进行了改造,增设了停车位,还在入口处安装了道闸,限制未参与集资的车辆进入小区。 车位改造完成后,老刘通过房东向老杨等3人缴纳了600元停车费,但被老杨等3人以住宅业主才能享有停车权,不允许租户进入小区为由退回。2023年7月,老刘购买了该小区内的商铺,并要求进入小区停车,但又被老杨等3人告知,商铺具有经营性质,停车费应按800元/月的标准执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24年10月,老刘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判决责令老杨等3人排除妨害,允许自己的车辆无偿进入小区停车。 判决: 原告有车位共同所有权 也应承担车位改造费用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杨等3人主动发起并组织资金改造小区车位,有效缓解了业主的停车难题,改善了居住环境,提升了居住品质,这一行为既有利于他人,也有利于自己,值得肯定。老刘作为该小区内商铺的所有权人,应当与住宅业主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小区改造后的车位拥有共同所有权。住宅业主禁止老刘进入小区停车,侵犯了老刘的物权,因此应承担排除妨害的侵权责任。该案中的停车费,实际上是住宅业主为车位改造和管理所支付的经济成本,老刘对车位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老刘停车并非出于特定的经营目的,因此,应与住宅业主一样,按照一次性600元/车的标准支付停车费。 最近,潼南区法院判决确认老刘有权进入小区停车,并要求老杨等3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协助。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改建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商铺业主也属于小区业主 潼南区法院法官助理孙琴表示,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关于非规划车位的业主共有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所指的车位,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并不存在,车位所占用的道路或场地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在此区域内新增的停车位,实际上影响并缩小了业主原本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行使范围,这是通过让渡全体业主一定程度的共有权益所换取的。对道路或场地的改建行为,并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因此,在原本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上改建而成的车位,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仅归承担改建成本的改建人所有。尽管商铺与住宅有所不同,但法律并未对商铺业主的权利进行区分、排除或限制。在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商铺业主依法享有与住宅业主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