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修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奖金最高20万元

时间: 2020-12-0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78

  本网讯 12月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其在适用范围、评定程序、奖励优待、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进一步完善。

  市司法局局长张德宽在作有关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修订草案调整了奖励标准。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突出程度和影响力,修订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可获得的慰问金或者奖金提高到一万元至二十万元,适当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并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入伍、教育、税收、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优惠政策。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和奖品等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修订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人、受益人、社会保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承担;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与《民法典》相衔接,修订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为实现救济见义勇为人员、充分落实赔偿责任,修订草案还新增条款,对第三人损失救济做出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见义勇为基金依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修订草案将现行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名称改为《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全文的“见义勇为公民”也修改为“见义勇为人员”。这意味着,一旦修订草案表决通过开始实施,再发生外籍人士的见义勇为行为,也适用于该条例,可对其进行奖励和保护。

  修订草案拟规定,除了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外,主管机关也可以主动启动认定,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推荐认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抢险、救灾、救人”等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救助有赡养或者抚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有监护职责的人员救助被监护人,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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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修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奖金最高20万元

  本网讯 12月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其在适用范围、评定程序、奖励优待、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进一步完善。

  市司法局局长张德宽在作有关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修订草案调整了奖励标准。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突出程度和影响力,修订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可获得的慰问金或者奖金提高到一万元至二十万元,适当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并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入伍、教育、税收、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优惠政策。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和奖品等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修订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人、受益人、社会保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承担;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与《民法典》相衔接,修订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为实现救济见义勇为人员、充分落实赔偿责任,修订草案还新增条款,对第三人损失救济做出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见义勇为基金依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修订草案将现行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名称改为《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全文的“见义勇为公民”也修改为“见义勇为人员”。这意味着,一旦修订草案表决通过开始实施,再发生外籍人士的见义勇为行为,也适用于该条例,可对其进行奖励和保护。

  修订草案拟规定,除了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外,主管机关也可以主动启动认定,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推荐认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抢险、救灾、救人”等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救助有赡养或者抚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有监护职责的人员救助被监护人,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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