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常言道,“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近日,长寿警方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车主谌某称车辆是其妻子开的,但警方经过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其妻子在铜梁。证据面前,谌某不得不承认车辆是其本人驾驶,因前一天喝了很多酒,害怕被查出酒驾,所以想让妻子顶包。 当日,长寿警方接到报警电话称:在长寿243国道分水岭路段,一辆号牌为川A05***号的小型轿车发生单车事故,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 现场,民警看见一辆白色凯迪拉克轿车撞在对向车道护坡上,安全气囊弹出,车头受损严重,现场无驾驶员。 勘查完现场回到单位,民警正在作进一步调查时,突然接到车主谌某的电话,称该起事故是其妻子冉某驾驶车辆所致。但民警通过该车行驶轨迹调取沿途的监控及对冉某进行询问得知,事故发生时,冉某人在铜梁,根本不在长寿辖区。 民警随即将谌某传唤至大队作进一步调查了解。当问到事故是不是谌某所为时,谌某矢口否认。随后,民警对谌某进行了法治宣传,并把相关证据摆在谌某面前,最终,谌某承认自己就是肇事者。 原来,谌某当日驾驶川A05***号小型轿车从长寿金科世界城往菩提北路行驶,准备到晏家上高速回铜梁,行驶至分水岭一个下坡弯道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冲到对向车道,撞在护坡上。事故发生后,想到前一天因朋友结婚喝得有点多,害怕被查出酒驾,谌某遂弃车逃跑。后又报警称,是妻子开的车,让其顶包。哪知事故发生时,由于安全气囊弹出,车辆自动报警系统反馈到生产厂家,厂家联系不上车主,就直接给当地110报警了。 经酒精测试,谌某不构成酒驾。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警方给予其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记者 杨雪 实习生 陈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