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重大影响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时间: 2020-12-16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08

  本网讯 为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全市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市药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

  据介绍,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和新一轮机构改革对药品监管事权划分的重大调整,药品案件协作机制不够健全、信息共享不够充分等问题日益显现。针对这些问题,该《工作规范》从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线索通报机制等9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强化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执法协作。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相互参与执法办案,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参与案件办理,发挥各自在“两品一械”专业技术领域与刑事侦查领域的优势。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全市“两品一械”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性、区域性的打击危害“两品一械”安全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建立案件互移机制,双方认真落实相关职责,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及时互相移送,并及时反馈立案结果,坚决避免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以及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发生。建立涉案物品保管机制,案件移送后双方应当及时移送涉案物品,对涉案物品储运存在困难的,由公安机关、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协商一致,可不转移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场所;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或专业机构代为保管。

  强化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检鉴协作咨询会商。建立检鉴协作机制,在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对办案机构摸排违法犯罪线索和检验任务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市药监局建立“两品一械”安全专家库,并加强与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的协调,规范查处“两品一械”安全违法犯罪的专家鉴定意见。建立咨询会商机制,各部门之间就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问题以及药品领域行业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会商,对办案过程中的疑点难点、实务操作等问题开展深入交流,努力达成共识。针对重大疑难问题,以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适用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必要时可邀请各方上级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强化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线索通报机制,对案件查办机构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及时相互书面通报,重大敏感违法犯罪线索在24小时内通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进行调查核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推送案件相关信息,加强案件办理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

  强化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督办协同。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公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等实行联合督办,确定督办牵头部门,指定承办单位,明确办结时限和要求,加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办。建立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机制,对涉及“两品一械”领域的重大、敏感突发事件,快速共同协商,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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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重大影响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本网讯 为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全市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市药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

  据介绍,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和新一轮机构改革对药品监管事权划分的重大调整,药品案件协作机制不够健全、信息共享不够充分等问题日益显现。针对这些问题,该《工作规范》从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线索通报机制等9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强化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执法协作。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相互参与执法办案,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参与案件办理,发挥各自在“两品一械”专业技术领域与刑事侦查领域的优势。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全市“两品一械”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性、区域性的打击危害“两品一械”安全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建立案件互移机制,双方认真落实相关职责,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及时互相移送,并及时反馈立案结果,坚决避免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以及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发生。建立涉案物品保管机制,案件移送后双方应当及时移送涉案物品,对涉案物品储运存在困难的,由公安机关、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协商一致,可不转移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场所;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或专业机构代为保管。

  强化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检鉴协作咨询会商。建立检鉴协作机制,在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对办案机构摸排违法犯罪线索和检验任务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市药监局建立“两品一械”安全专家库,并加强与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的协调,规范查处“两品一械”安全违法犯罪的专家鉴定意见。建立咨询会商机制,各部门之间就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问题以及药品领域行业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会商,对办案过程中的疑点难点、实务操作等问题开展深入交流,努力达成共识。针对重大疑难问题,以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适用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必要时可邀请各方上级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强化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线索通报机制,对案件查办机构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及时相互书面通报,重大敏感违法犯罪线索在24小时内通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进行调查核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推送案件相关信息,加强案件办理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

  强化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督办协同。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公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等实行联合督办,确定督办牵头部门,指定承办单位,明确办结时限和要求,加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办。建立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机制,对涉及“两品一械”领域的重大、敏感突发事件,快速共同协商,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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