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朱倩)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车辆归其中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却趁车辆仍在自己名下时偷偷将其出售。近日,大足区法院依法判决出售车辆一方赔偿车辆损失7万余元。 陆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约定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情况,其中,渝X号的小型轿车所有权归陆某所有。双方离婚当天,该轿车就交付给了陆某,后陆某一直在使用该车辆,但该车辆仍登记在郭某名下,郭某也有车钥匙,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离婚一个月后的某日下午,郭某在未告知陆某的情况下,将该车开走。陆某发现车辆不见后,当即拨打了110报案。 2019年10月,陆某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郭某返还车辆或者赔偿车辆损失8万元。诉讼过程中,郭某将涉案车辆出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经鉴定评估,涉案车辆参考价为7.1万元。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与郭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涉案车辆归陆某所有,该协议内容约定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离婚当日,涉案车辆即交付给了陆某,陆某也一直在使用该车辆,郭某不能因双方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而否认陆某已因离婚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的事实。 双方离婚后,郭某未经车辆所有人陆某允许,并在陆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车辆开走、出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现涉案车辆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郭某返还车辆的诉求已不能实现。在郭某不能返还车辆的情况下,陆某要求赔偿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郭某赔偿陆某车辆损失7.1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判决。在离婚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妥善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在处理财产、债权、债务时,双方均应当秉持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友好地进行协商处置,切不可动歪心思。擅自出售他方财产不仅会引发矛盾纠纷,破坏朋友关系,还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