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 每个人或多或少因此受到了影响 但是,因疫情影响导致收入减少 到底能否成为 离婚父母降低抚养费的理由呢?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老张以生意受疫情影响为由,将孩子告上了法庭,要求降低抚养费。 生意难做▪起诉降低抚养费 老张主要经营河沙石粉生意,是一家砂石厂的老板。2019年8月,老张与妻子离婚,双方约定,5岁的孩子小张由女方抚养直到成年,老张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全由男方负责承担。 老张称,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其收入明显减少,每月还需要支付大额房贷,经济状况很困难。所以,他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起诉至江津法院,要求将抚养费从每月4000元调整为1200元,教育和医疗费由原告全部负担调整为负担一半。 调查“破案”▪诉求不合常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调查了解到老张经营的砂石厂目前正常有序经营。而老张对其声称的卖河沙石粉收入明显减少等情况,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 本案中,离婚协议系原告老张与被告之母自愿达成,双方就被告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遵照执行。 双方达成协议时间较短,距原告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仅一年左右的时间。这段时间里,即使受到了疫情的影响,但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经济条件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 此外,老张在离婚时理应对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抚养子女能力进行合理判断,在短期内就提出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也不符合常理。 羞愧难当▪主动撤回诉讼 法庭上,承办法官从法律、情理方面对原告进行了说理和教育。老张对自己作为一名父亲,以疫情为借口试图降低抚养费的行为感到羞愧,深表后悔,随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给子女创造一个有利身心健康的良好成长环境,离婚后的父母应当本着“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尽最大可能做好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疫情无情人有情,离婚后的父母不应就抚养问题产生过多的争执,预防和减少对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让孩子在爱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疫情原因是否可以降低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若给付抚养费一方确因疫情等原因导致失业或收入明显减少,只能够勉强维持或是难以满足自身日常生活需求的,可以采取协商的方法,约定在此期间减少或暂时免除抚养费的支付,在个人收入稳定或恢复到疫情防控前的收入状况后再行支付。如果协商不成,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抚养费支付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恢复或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或增加抚养费。同时,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的,还可以用财物折抵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