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服务意识,聚力专项行动 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零容忍”遏制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时间: 2021-02-26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92

  自成立以来,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不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强化队伍实战化建设,统一行使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动物卫生、植物检疫、渔业等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严厉查处各类涉农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展现璧山农业执法人员的忠诚担当。

  在过去的2020年,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聚力专项执法行动,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果蔬采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等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取得扎实成效,全年办理案件17件,移交公安1件,对未严格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不完善等行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30份……有力保障了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时间回溯到2020年11月13日,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接到“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举报函,称“中柑所5号”(俗称金秋砂糖橘,金秋沙糖桔,金秋砂糖桔,金秋沙糖橘)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曹立教授培育,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品种权人授权“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繁育、种植“中柑所5号”和品种维权,“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随即,璧山区农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在八塘镇江兴村的苗木基地进行执法检查。经举报人现场指认,该公司江兴村苗木基地种植的10000株“金葵沙糖桔”柑桔苗,均与“中柑所5号”近似,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对以上柑桔苗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抽样取证。

  在此基础上,执法人员到“中国科学院柑桔研究所”提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取得包装完好的“中柑所5号”叶片标准样品1份,与在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抽样取证的样品一同送到“河南省依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待测样品与对照品种“中柑所5号”经用21个位点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比对,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其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行为涉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经支队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立案调查。”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27日,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当场向其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过农业执法人员充分详实的调查,当事人未经“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行为涉嫌侵犯所有人植物新品种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放弃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应视为对检验结果的认可。其生产、繁殖的柑桔苗与“中柑所5号”的品种真实性一致,属于同一品种,且不能提供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其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数量为10000株,货值金额48000元;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侵犯了植物新品种权,其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0年12月31日,经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调解,“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补偿协议,“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对侵犯“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侵权行为,双方共同认定“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繁殖的10000株“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货值金额为48000元,并在此基础上,由“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整。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与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达成补偿协议,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和第八十条第四项,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和改正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并建议没收“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10000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罚款九万元,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罚款一万元。

  “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严厉查处各类涉农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全区农业产业发展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健康安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李江涛表示。

  通讯员 严奉成 记者 何军林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强化服务意识,聚力专项行动 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零容忍”遏制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自成立以来,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不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强化队伍实战化建设,统一行使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动物卫生、植物检疫、渔业等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严厉查处各类涉农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展现璧山农业执法人员的忠诚担当。

  在过去的2020年,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聚力专项执法行动,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果蔬采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等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取得扎实成效,全年办理案件17件,移交公安1件,对未严格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不完善等行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30份……有力保障了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时间回溯到2020年11月13日,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接到“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举报函,称“中柑所5号”(俗称金秋砂糖橘,金秋沙糖桔,金秋砂糖桔,金秋沙糖橘)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曹立教授培育,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品种权人授权“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繁育、种植“中柑所5号”和品种维权,“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随即,璧山区农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在八塘镇江兴村的苗木基地进行执法检查。经举报人现场指认,该公司江兴村苗木基地种植的10000株“金葵沙糖桔”柑桔苗,均与“中柑所5号”近似,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对以上柑桔苗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抽样取证。

  在此基础上,执法人员到“中国科学院柑桔研究所”提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取得包装完好的“中柑所5号”叶片标准样品1份,与在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抽样取证的样品一同送到“河南省依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待测样品与对照品种“中柑所5号”经用21个位点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比对,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其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行为涉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经支队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立案调查。”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27日,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当场向其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过农业执法人员充分详实的调查,当事人未经“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行为涉嫌侵犯所有人植物新品种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放弃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应视为对检验结果的认可。其生产、繁殖的柑桔苗与“中柑所5号”的品种真实性一致,属于同一品种,且不能提供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其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数量为10000株,货值金额48000元;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侵犯了植物新品种权,其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0年12月31日,经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调解,“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补偿协议,“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对侵犯“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侵权行为,双方共同认定“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繁殖的10000株“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货值金额为48000元,并在此基础上,由“重庆市某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整。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与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达成补偿协议,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和第八十条第四项,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和改正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并建议没收“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10000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罚款九万元,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罚款一万元。

  “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严厉查处各类涉农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全区农业产业发展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健康安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李江涛表示。

  通讯员 严奉成 记者 何军林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