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小三”多次转账,妻子能不能要回来?

时间: 2021-03-11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7694

  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的愿望,但现实有时却不尽如人意。在江津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丈夫不仅出轨找了“小三”,甚至向其转了不少钱。那么,妻子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这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婚姻期间向“小三”转账11万,前妻向法院起诉

  王某与妻子张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2018年,王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女子唐某,随后两人暗生情愫,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妻子张某得知此事后心灰意冷,在2020年与王某离了婚。

  谁知离婚后,张某才发现王某在之前与唐某的相处过程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唐某转款30多次,每次转账金额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累计共转了11万余元。张某便将前夫王某和唐某一起告到了江津法院,请求唐某返还上述款项。

  庭审中,被告唐某辩称其与王某刚开始是普通朋友,王某离婚后才确立为恋爱关系。王某转账给唐某的小额款项系王某消费所用,大额的款项是朋友间的借款及礼金,无不正当经济往来,应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则承认了自己与唐某确系早已确定恋爱关系,并表示是因为唐某承诺要和他结婚,才多次转账给唐某,一共转了11万多。唐某在此期间曾用微信转回王某了2万元,剩余9万余元款项应由唐某还给前妻张某。

  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赠与行为无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唐某确实存在婚外恋情关系,而王某在此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与其有婚外情关系的唐某,唐某也未支付相应对价,属于赠与行为。

  唐某辩称上述款项有些为王某消费所用,有些是朋友间的借款或礼金,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唐某款项的行为显然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张某同意,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此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任意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的效力应及于所赠的全部财产,故唐某应向原告张某返还赠款。

  因唐某在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回王某2万余元,故唐某应向张某返还剩余款项。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唐某最终返还张某5万余元。

  配偶单方面处置财产,法院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有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物,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未经配偶一方同意,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旦违反,不但伤害夫妻感情,还有可能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比如,出轨一方和妻子诉讼离婚时,其婚外情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是法官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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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小三”多次转账,妻子能不能要回来?

  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的愿望,但现实有时却不尽如人意。在江津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丈夫不仅出轨找了“小三”,甚至向其转了不少钱。那么,妻子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这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婚姻期间向“小三”转账11万,前妻向法院起诉

  王某与妻子张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2018年,王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女子唐某,随后两人暗生情愫,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妻子张某得知此事后心灰意冷,在2020年与王某离了婚。

  谁知离婚后,张某才发现王某在之前与唐某的相处过程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唐某转款30多次,每次转账金额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累计共转了11万余元。张某便将前夫王某和唐某一起告到了江津法院,请求唐某返还上述款项。

  庭审中,被告唐某辩称其与王某刚开始是普通朋友,王某离婚后才确立为恋爱关系。王某转账给唐某的小额款项系王某消费所用,大额的款项是朋友间的借款及礼金,无不正当经济往来,应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则承认了自己与唐某确系早已确定恋爱关系,并表示是因为唐某承诺要和他结婚,才多次转账给唐某,一共转了11万多。唐某在此期间曾用微信转回王某了2万元,剩余9万余元款项应由唐某还给前妻张某。

  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赠与行为无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唐某确实存在婚外恋情关系,而王某在此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与其有婚外情关系的唐某,唐某也未支付相应对价,属于赠与行为。

  唐某辩称上述款项有些为王某消费所用,有些是朋友间的借款或礼金,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唐某款项的行为显然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张某同意,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此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任意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的效力应及于所赠的全部财产,故唐某应向原告张某返还赠款。

  因唐某在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回王某2万余元,故唐某应向张某返还剩余款项。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唐某最终返还张某5万余元。

  配偶单方面处置财产,法院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有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物,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未经配偶一方同意,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旦违反,不但伤害夫妻感情,还有可能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比如,出轨一方和妻子诉讼离婚时,其婚外情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是法官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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