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各类诈骗手段防范性的提升,“碰瓷”类犯罪在也“与时俱进”“改头换面”,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法更加隐蔽多样,这不仅严重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而且扰乱社会秩序。 2018年以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辖区检察机关共起诉涉“碰瓷”犯罪案件19件42人,通过办案,检察官将此类案件归纳为四种类型,第一分院办案检察官以案例为切口,详细解析了这四类犯罪手段的基本特点和常见情形: 一、带伤诬告型“碰瓷”骗取医药费。 不法分子通过自伤、造成同伴受伤或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由被害人造成,以赔付医药费为名实施诈骗。 案例 被告人李某伙同多人共谋实施“碰瓷”诈骗犯罪,并敲断同伙彭某的一根手指为犯罪做准备。2018年以来,李某等人在重庆、四川、陕西等地采取制造假的交通事故,带伤“碰瓷”的方式实施多起诈骗犯罪,涉案金额2万余元。 二、故意诱导型“碰瓷”制造假事故。 不法分子刻意创造条件制造交通事故实施诈骗,如开车异常缓慢、莫名急加速、急刹车,或故意撞击正在变道、调头、逆行的车辆等,引诱车主进入“碰瓷”圈套。 案例 被告人杨某驾驶出租车,利用车辆进入转盘的时机,趁其他车辆变道、调头、逆行之机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并以此诈骗被害人何伟等15人近2万元。 三、豪车设局型“碰瓷”诈取高差价。 因高档轿车发生事故后修复费用比普通车辆高,有的不法分子租用高档轿车反复实施“碰瓷”犯罪,并在还车前统一修理,骗取修复差价。由于发生了真实的交通事故,且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类骗局很难被识破。 案例 被告人罗某等5人多次合伙或单独驾驶租用的高档轿车,在被害人驾车变道时故意撞向对方,造成前车因变道压线发生擦挂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并以此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四、敲诈勒索型“碰瓷”要挟谋钱财。 不法分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害怕被调查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犯罪;有的不法分子选择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故意碰撞他人,借口手机被摔坏或受伤等敲诈钱财。 案例 被告人陈某邀约被害人吃夜宵喝酒,并电话告知同伙何某,被害人可能饮酒驾车的情况,随后何某驾车尾随被害人的车辆行驶,故意追尾并敲诈勒索1.2万元。后二人采取同样手段敲诈勒索其他被害人3.9万元。 针对“碰瓷”违法犯罪呈现的新样态,该院组织检察官开展调研活动,找准问题“命脉”,把握犯罪根基,“对症下药”开出检察“四剂药方”破解,最大限度挤压“碰瓷”犯罪滋生空间,营造良好社会秩序。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依法办理“碰瓷”类案件的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工作,不断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诈骗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同时,加强与各部门协作配合,准确区分“碰瓷”行为可能触犯的不同罪名,分别依照法律严惩,提高犯罪分子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此类犯罪。 此外,将建立微小事故备案制度,对通过“私了”方式处理的交通事故,通过“12123”交管app远程上报备案,确保溯源可查,对多次采取“私了”形式处理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讯员 林辉 蒲昌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