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因销售的茅台酒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信息为虚假信息,所标识的内容无法显示产品的真实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法院二审判决某副食店赔偿顾客胡某126000元。记者昨日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该院共审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346件。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该院发布消费维权风险提示,提醒市民正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去年4月8日,胡某在某副食品经营店购买了一件标识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箱体上注明数量为6瓶,每瓶为500ml,酒精度为53%vol,生产日期为20190110,批次为2018~093,物流码为6837277340。当天,副食店向胡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款金额为126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茅台公司专业人员对涉案“贵州茅台酒”实物进行现场开封鉴别,认定该6瓶酒均为假冒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某副食店未就其进货来源、价格等举示证据或加以说明。胡某认为,涉案“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产品包装未进行真实标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副食店退还货款126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2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举示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故对胡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一中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所标识的内容无法证实涉案产品的真实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配料、营养成分等信息,亦无法证实其生产者具备生产许可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条件。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副食店作为销售者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款等信息,即未尽到《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副食店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依法判决副食店赔偿胡某126000元。 法官发布三大风险提示>>> 为提醒消费者正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院法官发布三大风险提示。在对生产者的风险提示上,提醒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保证产品的性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规范,如实标注生产信息;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形式进行警示;规范标注产品在贮存、运输环节中应满足的特殊条件。 在对经营者的风险提示上,提醒经营者应当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要求生产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单等,并检查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日常查验义务,特别是进货量、销售量较大的超市、百货公司等,应注意日常检查和巡查,对临期产品进行及时清理,避免过期产品仍处于销售状态;对产品的相关信息应向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交付产品时应查验外观是否良好、标识是否齐全,还需特别注意产品包装与运输方式,避免产品因运输途中破损、不符合运输条件而产生纠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完善平台服务协议,严格查验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如实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信息。 在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上,提醒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审查经营者的销售和经营资格,向经营者详细了解产品和服务信息,在签订合同时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和宣传,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内容相符的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容予以固定。同时,注意保留经营者的宣传介绍、收/送货凭单、定/销货单、支付货款凭证、转账明细单、产品说明书、加盖经营者印章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证据,网络消费时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快递单等。 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求助,以尽快解决争议,网络消费发生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住所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此外,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妥善保留病历、医疗费用凭据、报警回执等资料。 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