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衙门公堂之上,常挂一块匾额,上书四个大字:明镜高悬。若按字面意思,“明镜高悬”就是将明亮的镜子高高地悬挂。或许,在我们眼中,镜子仅仅是一件日常器物,在梳妆打扮时“自我鉴照”而已。事实上,镜子不单单是一件器物,它还有多姿多彩的文化意蕴,具有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内涵。 据东晋葛洪《西京杂记》卷三所载:公元前206年,秦亡,高祖(刘邦)入咸阳,见一方宝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碍;人有疾病在内,则掩心而照之,则知病之所在;又女子有邪心,则胆张心动;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后来,神镜被项羽带走,不知所终。 因此方能鉴照人五脏六腑和邪恶心思的神镜出自秦地,于是被称为“秦镜”。虽然“秦镜”已不知所终,但其故事却流传了下来,影响深远,有了“秦镜高悬”之说。渐渐地,“秦镜高悬”又演变成“明镜高悬”。有稽可考,至少从明代开始,各州县衙门已普遍悬挂“明镜高悬”匾额。 我国古代是政法合一,行政官员也是司法官员。在公衙悬挂“明镜高悬”匾额,并非纯属巧合,而是自有深意。人们常用这四字来赞誉那些明察秋毫、公正无私的清官,“明镜高悬”乃正义的化身和象征。它不仅寄寓着传统中国几乎全部的司法理想,也隐藏着当时社会司法实践的重要信息。 “明镜高悬”集中表达了古人对于司法公正的强烈祈盼和诉求,希望司法官员能明察秋毫且公正无私;前者使案情真相大白,后者使案件获得公正裁决。一方面,“明镜”拥有神性力量,能使一切被照之物、被照之人原形毕露,使“一切妖魔鬼怪,无所遁形”。悬挂“明镜高悬”就发挥了“举头三尺有神明”的功能,可对原、被告双方产生心理上的震慑力,使其据实陈述,好叫案情早日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另一方面,正所谓“要镜人,先镜己”,司法官员也必须接受来自神灵的约束以及自我灵魂的约束,牢记“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的训诫,从而公正裁决案件,最终实现“使民无冤”的理想。 “明镜高悬”还隐藏着当时社会司法实践的重要“职业技艺”。古人用“明镜高悬”来赞美司法官员,不仅是颂扬他们公正无私的品格,往往也是在称许他们具有像包龙图和福尔摩斯一样明察秋毫的高超本领。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明察秋毫?答案就藏在“镜”字当中。 钱钟书《管锥编》中讲:镜,一者洞察,物无遁形,善辨美恶;二者涵容,物来斯受,不择美恶。意思是说,镜有两个特点:一是“明”,能鉴照万物、无所遁形;二是“虚”,能空空洞洞、涵容万物。对司法官员来说,听讼断狱时,摒除偏见、成见的束缚,保持“虚”(虚空)的心态,乃“明”(明察秋毫)的先决条件。若司法者先入为主,就很容易造成错案、冤案。对疑犯来讲,案件初发时,疑犯还来不及编织谎话,心里虚空无物,所以“狱问初情”是很重要、很基本的原则。 古代衙门公堂之上高高悬挂的匾额“明镜高悬”,不但彰显了传统中国司法理想的内在价值追求——公平与正义,似乎也指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路径和技术。 但问题的关键是,这块匾额可能最终只成为了一种摆设。换句话说,那些告到官府衙门的案件,究竟能否得到公正裁决,又有多少得到了公正裁决?民众祈盼的公平正义,又能否最终实现?这一切都有赖于司法官员的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而那块高悬的“明镜”真有神秘力量,能助他们明察秋毫、明辨善断?再者,那块匾额的威慑和约束,或许只对目不识丁的“村夫愚妇”有用,而对“子不语怪力乱神”的精英官僚来说,恐怕没多少实际效用。或可说,“明镜高悬”本身就预示着传统中国司法理想与实践之间的必然鸿沟。 这里所讲的,是关于一块匾额的故事。但它又不仅仅是一个故事。 ◎刘浪(作者单位:石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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