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不还钱,债主可以拿着借款依据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还本还息。但不是所有债权都受保护,如果明知对方意图从事违法行为仍然出借的,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 案情回顾 陈某是某集团公司的业务员,平时做事还算精明能干。一天,熟人胡某找到陈某,打算借用陈某所在公司的资质投标重庆某项工程,欲向陈某借330万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承诺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三分,提前支付9.9万元的利息。 陈某知道胡某这个人经常以其他公司名义投标项目,赚了些钱,也知道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在高额的“好处费”面前,陈某最终还是同意了。 如何既能保证借款的“完璧归赵”,又能避免“惹祸上身”?陈某思前想后,突然计上心来,要求胡某写了一份《标前协议书》。协议载明:胡某在陈某处借取投标保证金330万元,以某集团公司名义投标,因任何原因产生经济、法律纠纷均与陈某和公司无关,若到期未归还借款,陈某有权向胡某追偿并要求其赔偿一切损失。有了这颗“定心丸”,陈某彻底安心了。当天,胡某将9.9万元打入陈某的账户,陈某则按照胡某的指示将330万元打入某集团公司的账户。 俗话说,怕什么就来什么。2020年1月,眼看着快过年了,胡某都没还钱的意思,陈某忧心忡忡,只有上门讨要。不料胡某却翻了脸,让她找某集团公司要。吃了闭门羹的陈某只有拿着《标前协议书》诉至法庭,要求胡某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及月息二分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行为仍然提供借款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标前协议书》载明了借款和借名投标的相关信息,结合相关事实,足以认定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借名投标,又因《招标投标法》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为违法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陈某退还预支利息9.9万元,胡某退还借款330万元。法院遂判决胡某退还陈某款项320.1万元,诉讼费用由陈某和胡某按份负担。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当合法的借贷关系产生后,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在收到借款后,应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承担完全履行债务的义务。但以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时,则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若借款人是偶然地、不知情地出借资金则在所不论;若其明知或应知其出借款项将被用于赌资、毒资、嫖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则实际上借款人的行为性质即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当然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