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首次提请重庆市人大审议 个人不按分类投放垃圾可罚300元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5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并首次审议了该《草案》。 《草案》共9章70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处理设施运行等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源头减量:经营者不能提供一次性用品
《草案》拟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为此提出,邮政、快递企业应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供多种规格的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草案》称,本市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应按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收运处理: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信息
《草案》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时间这样设置: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草案》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设置为: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优先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农村地区可以就近就地处理;其他垃圾优先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草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具应当密闭、整洁,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垃圾分类: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制
《草案》划分了垃圾类别: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草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出: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将厨余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回收。 《草案》提出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物管企业的区域,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以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自管的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自管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法律责任:个人乱投放垃圾最高罚300元
对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草案》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