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因公受伤,应获得公司给付的相应工伤待遇。然而,个别公司股东为逃避责任,竟直接将公司注销。殊不知这样不仅无用,股东个人还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某日,某物流公司员工田某随公司货车送货。凌晨,货车在行驶至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上时发生交通事故,田某在事故中不幸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田某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田某家属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工伤死亡待遇。仲裁委在开庭审理中听取田某家属和该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意见后,于2019年1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该物流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然而,田某家属拿着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该物流公司竟已被注销。据田某家属了解,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杨某。在仲裁委审理时,他便隐瞒了其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根据《注销清算报告》显示,该物流公司注销登记时已清收完债权、清偿完债务,其无资产、负债及净资产。 因裁决前物流公司主体消亡,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数月后决定撤销之前作出的仲裁裁决。 田某家属眼看公司被注销,仲裁裁决也被撤回,无奈之下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物流公司注销清算结束前,田某受到的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田某家属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杨某作为物流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明知道物流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其依然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存在主观恶意,应对物流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10余万元。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以虚假清算报告恶意注销公司,意图逃避法律责任,既损害劳动者获取工伤待遇的正当权利,还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言必诚信,行必忠正。”讲诚信、守法纪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底线,亦是生存发展之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