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欺凌防性侵设专门保护章节

时间: 2021-06-0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88

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对防欺凌防性侵设专门保护章节

6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首日,教育部签发《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教育部首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但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相关信息。

  对于学生的人身自由,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学生欺凌和防性侵问题制定专门保护章节,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对“不得公开成绩”作出修改

 

  今年4月6日,教育部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这一规定于6月1日儿童节之际正式签发。

  《规定》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专章的相关要求。《规定》重点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明确”,即明确学校保护职责、专项保护制度、学校管理要求、保护工作机制、支持监督措施。专设“一般保护”一章,总结归纳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

  例如,其中规定,“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记者注意到,正式签发的《规定》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引发争议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有网友认为这样做不利于学生查询了解自己的成绩。

  正式签发的版本已经修改成“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记者多方了解得知,在《规定》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网上很多人热议学校不能公布成绩和排名的问题。“现在正式的文件表述更严谨了,对公布成绩的方式和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山东省人大代表、市南区第二实验小学校长毛小园表示,“家长和学生有知情权,不能有成绩和排名在现实中也不科学,采取一对一告知的方式,是符合我们现在教育教学的需要和实际的。”有学生家长表示,有的学校确实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实行效果很不错。

  《规定》对学生的自由保障也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要求要如何把握?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称,“我们讲的自由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学校可以对学生违反学生守则、违反校规校纪的言行进行约束。”王大泉补充道:“要禁止‘一禁了之’的管理方法,把自由的空间最大限度地还给孩子,营造宽松活泼的校园环境。”

  对防校园欺凌作出专门规定

 

  对防校园欺凌和防性侵问题制定专门保护章节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其中明确,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规定》设计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邓传淮说。

  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了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5类欺凌行为。

  并提出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同时要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调查和认定,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等。

  此外,《规定》对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现有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

  除了对教职工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项培训外,还要求学校对学生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提高学生们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意识和保护能力。

  在制度层面上,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的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系统的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机制。

  《规定》划定了一条红线,明确禁止教职工和校内人员有6项行为,比如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禁止触摸和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等。

  《规定》明确,对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教职工要严肃处理,要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主管部门还要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的名单,终身不得进入教育领域。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不得聘用四类人员

 

  记者注意到,《规定》对近年来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五项管理”进行了逐项衔接,从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将相关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法治化,落实为校规管理、教学管理、作业管理、读物管理、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管理、手机管理等具体制度。

  考虑到教职工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规定》规定了教师行为管理的要求,建立入职查询制度,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四类人员,即因故意犯罪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因吸毒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学生等被开除或者解聘的以及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行为的,以把好入口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规定》专门设置“支持与监督”章节,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这些规定都为将来各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规定》指明了方向。”

 

  □划重点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但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相关信息。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明确禁止教职工和校内人员6项行为,比如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禁止触摸和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等。

 

  □数据

 

最高检:校园欺凌数量明显下降

 

  6月1日,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明显下降。2017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4157人、2785人、1667人、583人,同比分别下降33.00%、40.14%、65.03%,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5926人、4590人、2914人、1341人,同比分别下降22.54%、36.51%、53.98%。经分析,未成年人去年在校时间减少、法治校园和安全校园建设力度加大是重要因素。

  从年龄来看,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回升。另外,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等问题突出,监护侵害中虐待犯罪问题仍不容忽视。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占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总数比例过半。2020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8854人,提起公诉57295人,与2019年相比,分别下降18.31%、8.98%。

  数据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5365人、猥亵儿童犯罪5880人、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1461人,同比分别上升19%、14.75%和12.21%,增幅同比明显降低。

  监护侵害中虐待犯罪问题仍不容忽视。2017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以虐待罪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6人、38人、40人、57人,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人、57人、60人、62人,反映打击力度加大、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取得初步成效。

  据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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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欺凌防性侵设专门保护章节

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对防欺凌防性侵设专门保护章节

6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首日,教育部签发《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教育部首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但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相关信息。

  对于学生的人身自由,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学生欺凌和防性侵问题制定专门保护章节,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对“不得公开成绩”作出修改

 

  今年4月6日,教育部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这一规定于6月1日儿童节之际正式签发。

  《规定》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专章的相关要求。《规定》重点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明确”,即明确学校保护职责、专项保护制度、学校管理要求、保护工作机制、支持监督措施。专设“一般保护”一章,总结归纳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

  例如,其中规定,“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记者注意到,正式签发的《规定》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引发争议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有网友认为这样做不利于学生查询了解自己的成绩。

  正式签发的版本已经修改成“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记者多方了解得知,在《规定》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网上很多人热议学校不能公布成绩和排名的问题。“现在正式的文件表述更严谨了,对公布成绩的方式和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山东省人大代表、市南区第二实验小学校长毛小园表示,“家长和学生有知情权,不能有成绩和排名在现实中也不科学,采取一对一告知的方式,是符合我们现在教育教学的需要和实际的。”有学生家长表示,有的学校确实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实行效果很不错。

  《规定》对学生的自由保障也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要求要如何把握?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称,“我们讲的自由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学校可以对学生违反学生守则、违反校规校纪的言行进行约束。”王大泉补充道:“要禁止‘一禁了之’的管理方法,把自由的空间最大限度地还给孩子,营造宽松活泼的校园环境。”

  对防校园欺凌作出专门规定

 

  对防校园欺凌和防性侵问题制定专门保护章节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其中明确,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规定》设计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邓传淮说。

  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了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5类欺凌行为。

  并提出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同时要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调查和认定,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等。

  此外,《规定》对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现有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

  除了对教职工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项培训外,还要求学校对学生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提高学生们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意识和保护能力。

  在制度层面上,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的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系统的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机制。

  《规定》划定了一条红线,明确禁止教职工和校内人员有6项行为,比如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禁止触摸和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等。

  《规定》明确,对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教职工要严肃处理,要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主管部门还要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的名单,终身不得进入教育领域。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不得聘用四类人员

 

  记者注意到,《规定》对近年来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五项管理”进行了逐项衔接,从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将相关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法治化,落实为校规管理、教学管理、作业管理、读物管理、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管理、手机管理等具体制度。

  考虑到教职工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规定》规定了教师行为管理的要求,建立入职查询制度,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四类人员,即因故意犯罪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因吸毒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学生等被开除或者解聘的以及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行为的,以把好入口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规定》专门设置“支持与监督”章节,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这些规定都为将来各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规定》指明了方向。”

 

  □划重点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但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相关信息。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明确禁止教职工和校内人员6项行为,比如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禁止触摸和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等。

 

  □数据

 

最高检:校园欺凌数量明显下降

 

  6月1日,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明显下降。2017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4157人、2785人、1667人、583人,同比分别下降33.00%、40.14%、65.03%,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5926人、4590人、2914人、1341人,同比分别下降22.54%、36.51%、53.98%。经分析,未成年人去年在校时间减少、法治校园和安全校园建设力度加大是重要因素。

  从年龄来看,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回升。另外,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等问题突出,监护侵害中虐待犯罪问题仍不容忽视。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占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总数比例过半。2020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8854人,提起公诉57295人,与2019年相比,分别下降18.31%、8.98%。

  数据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5365人、猥亵儿童犯罪5880人、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1461人,同比分别上升19%、14.75%和12.21%,增幅同比明显降低。

  监护侵害中虐待犯罪问题仍不容忽视。2017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以虐待罪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6人、38人、40人、57人,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人、57人、60人、62人,反映打击力度加大、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取得初步成效。

  据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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