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罗某替包工头出具欠条,却因主动加入债务,最终被其他工友告上法庭…… 2018年11月,罗某带着数名工友在重庆某工地超高层项目“搭架子”。不久后,工程如期完工,但承包人古某却迟迟没有发放劳务费。 工友们见自己的辛苦钱没个着落都很是紧张,其中一个叫陈某的小伙子更是隔三差五向罗某询问何时发放工资。于是,罗某找到古某讨要工资,古某表示当前手头确实很紧,但承诺在2019年5月内必发工资,并委托罗某代替自己出具欠条。 回到工地的罗某按照古某要求向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为替古某安抚人心,罗某在欠条中表示,欠陈某的工资如5月20日前未付清,将按照两分月利息计付陈某利息至工资发放完毕为止。罗某本人对该欠条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收到罗某的保证安心了不少,揣着欠条一天天数着日子盼自己的工资。 数月过去,承诺的工资一直没到账,多次催促也没有下文。直到2020年底,仍旧没拿到钱的陈某便找出了欠条,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罗某连番辩解称工程并不是自己承包,他只是代为出具欠条,款项不应该由他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罗某向陈某出具欠条,明确表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如罗某所述,欠条载明的款项并非由其所欠,但罗某出具欠条中包含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构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法院遂作出判决,由被告罗某给付原告陈某劳务费,并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据悉,陈某等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此前,我国《合同法》对债务加入的规则并未明确,而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则对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出具欠条、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勿草率。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来履行,故在生活社交活动中不要轻易代替他人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