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农业农村工委委员、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杨宏—— 紧扣主责推进长江大保护
杨宏介绍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情况 日前,重庆市委农业农村工委委员、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杨宏从农业农村工作的角度,介绍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情况。 问:我们知道重庆在长江流域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之前,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长江保护法》实施前,我们围绕农业农村涉及长江保护的职能职责,立足“岸上”“水下”,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岸上”,我们着力补链成群、加快“接二连三”,大力发展“小规模、多品种、高品质、好价钱”的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不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们大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2020年全市化肥、农药同比减量0.5%;我们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超额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超额完成综合利用和装备配套目标任务。在“水下”,我们积极开展水生生物养护工作,近十年来累计增殖放流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和长江经济鱼类4.7亿尾,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管理,落实涉渔工程生态补偿措施;我们全力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用两年完成三年退捕任务,全市5342艘渔船、10489渔民已于2020年11月提前退捕上岸,“十年禁渔”顺利启动。上述工作为《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打下了较好基础。 问:《长江保护法》内涵丰富,您能介绍下哪些条款涉及农业农村的相关工作。 答:《长江保护法》多数条款都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农业农村相关工作,归纳起来,涉及把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贯穿始终、把生物完整性作为重要评价依据、把长江禁捕退捕纳入重要任务、把从重处罚违规行为作为重要抓手、把发展绿色生态渔业作为努力方向、把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为重要举措六个方面。 其中,《长江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立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加大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确立了水生生物多样性、完整性及其栖息地生境功能性对于判断长江健康状况的重要基础指标地位;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严格捕捞管理,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对违反禁航限航规定、违法养殖、违规投放外来物种,以及在禁捕水域从事生产性捕捞,非法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了法律刚性和权威性;第七条、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产养殖标准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为发展绿色水产养殖、推动生态渔业现代化转型升级提供了遵循;第四十八条规定,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 问:《长江保护法》实施已有3个多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是如何贯彻实施的? 答:《长江保护法》颁布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印发《关于做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着力从五个方面下功夫,抓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 在学法用法守法上下功夫。把《长江保护法》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条逐款学、联系实际学,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推进农业农村工作的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 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上下功夫。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启动长江“十年禁渔”。 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上下功夫。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五化”利用。力争全市化肥、农药较上年减量0.3%。 在推进农业产业绿色发展上下功夫。出台《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点措施等,顶层推动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生态农业创新试点,推广畜沼果(菜)等生态农业模式。 在持续强化执法监管、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今年以来,全市出动农业执法人员2万余人次,开展执法检查行动3800多次,立案查处涉渔行政案件289起344人,保持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下一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将围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部署,紧盯长江“十年禁渔”政治任务,紧扣水生生物保护主责,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务实担当、主动作为、履职尽责,通过一系列的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认真抓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坚决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记者 舒楚寒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