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王宋佚名) 6月21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刘俊主持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市发改委副主任李茂涛介绍如何开展法规贯彻落实的思路和举措。
黎藜称,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因此,我市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打通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行政法规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并且,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相关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规范。 去年,党中央作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要“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特点做好协同立法”。为此,7月,经川渝两省市党委批准,两省市人大常委会签订了《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将《条例》作为两省市协同立法的第一个项目。
黎藜表示,《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机会、规则均平等,在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享受政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获得平等待遇,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条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建立线下政务服务中心、线上“渝快办”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相结合的政务服务主渠道,推进政务服务“一窗综办、一网通办”。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例》要求,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精简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制度。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面编制、及时更新惠企政策清单并完善集中发布、归类展示、查询搜索等功能,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畅通市场主体获取政策信息渠道,逐步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
《条例》规定,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要求应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本级政府协调下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条例》规定,应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 《条例》要求,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主动精准向市场主体进行解读,并将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要求司法部门与相关机构及人员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李茂涛介绍,前期,我市已制定出台120余个政策文件,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我市聚焦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等18个指标领域,出台了《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围绕减时间、减环节、减成本、优服务提出了54项重点任务150条改革措施,将《条例》要求细化为具体举措,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市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对《条例》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程序制定出台;从打造便利的市场环境、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三个方面,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细化《条例》规定,推出更多具有本地本行业特色的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按程序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做好“立改废释”和政策衔接工作。
《条例》是第一部川渝协同立法项目,与《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既在总则中就川渝两地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出相同规定,又在三十多个具体条款中针对同类事项作出了相似规定。目前,重庆正会同四川省研究制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营商环境优化方案,预计年内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