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时间: 2021-06-29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726

  新婚燕尔,男子发现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他可以如何救济?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一起因未履行“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而撤销婚姻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于2021年1月经介绍相识。两人准备结婚时,李某母亲隐晦地告知王某,李某曾在上学期间“受过刺激”。2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3月某日,李某在家突发疾病,正当王某手足无措时,李某母亲让王某将李某送往江津区某精神病医院。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据该院医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病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为抑郁,一种表现为躁狂,临床表现为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和躁狂发作交替发生,为国家重点管理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之一。王某也是这才得知李某早在2012年起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所患“双相情感障碍”,足以影响原告王某决定结婚的自由以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虽然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王某登记结婚前告知过其曾“受过刺激”,但并不代表被告已经将其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原告,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原告王某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被告无异议,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条文是《民法典》新增条文,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

  2001年《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对该事项重新作出了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改为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婚姻也不必然无效,而是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

  《民法典》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又保障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亦可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法律知识多一点

  1.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因此,上述疾病应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人民法院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2.如何判定一方是否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一方当事人患重大疾病,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讲,可能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因此,“告知”应当全面。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但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的,则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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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新婚燕尔,男子发现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他可以如何救济?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一起因未履行“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而撤销婚姻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于2021年1月经介绍相识。两人准备结婚时,李某母亲隐晦地告知王某,李某曾在上学期间“受过刺激”。2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3月某日,李某在家突发疾病,正当王某手足无措时,李某母亲让王某将李某送往江津区某精神病医院。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据该院医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病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为抑郁,一种表现为躁狂,临床表现为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和躁狂发作交替发生,为国家重点管理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之一。王某也是这才得知李某早在2012年起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所患“双相情感障碍”,足以影响原告王某决定结婚的自由以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虽然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王某登记结婚前告知过其曾“受过刺激”,但并不代表被告已经将其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原告,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原告王某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被告无异议,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条文是《民法典》新增条文,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

  2001年《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对该事项重新作出了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改为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婚姻也不必然无效,而是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

  《民法典》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又保障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亦可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法律知识多一点

  1.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因此,上述疾病应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人民法院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2.如何判定一方是否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一方当事人患重大疾病,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讲,可能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因此,“告知”应当全面。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但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的,则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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