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买房过程中,往往会和开发商详细约定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但在今天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卢某的购房合同里竟“反逻辑”地把交房时间约定在了合同签订之前。近日,双方因交房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将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卢某与某开发商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卢某购买位于江津区双福街道的现房一套。合同对接房及过户时间约定:开发商应在2013年12月28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卢某使用。 合同签订后,卢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开发商一直未按约通知卢某接房。究竟该何时接房?卢某困惑不已。直至2020年1月,苦等四年多的卢某忍不住前往物管处询问相关事宜后,才得知已可以接房,遂办理接房手续并缴纳了2015年8月1日以来的房屋物管费。 接房后,卢某十分气愤:开发商迟迟不通知接房,导致自己一直等待,若不是自行前往询问,还不知何时才能接房。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违约金。 审理中,面对卢某的诉请,开发商表示:“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比合同签订时间还要早一年多,怎么可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开发商还辩称道,原告既然知晓购买的是现房,开发商就无需再通知,原告应自行找时间接房。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与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该约定有违逻辑,不能将此时间认定为交房时间。根据合同中关于交房的各项约定,以及卢某提供的缴纳物管费的情况,综合确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8月1日。最后法院判决由开发商向卢某承担违约金17万余元。该案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时间有违逻辑、无法履行,如何对交房时间进行认定?通常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开发商作为案涉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是房屋的实际拥有者和管理者,在交房流程及手续办理的推动中,应承担较购房者而言更多的责任。接房对购房者而言,更多的是权利而非义务。 所以,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履行陷入滞后或僵局时,理应承担更多的主体推动责任,积极推动购房流程推进,也更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