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代表委员见证法拍房强制交付

时间: 2021-07-2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77

  为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让代表委员更加理解、支持法院工作,7月22日,石柱法院邀请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一起网络司法拍卖房屋强制交付的执行行动,“零距离”感受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和成效。

  执行当天,石柱法院调派数名执行干警,在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马龙的带领下前往执行现场,党组书记、院长蒋思杰前往现场指挥。在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将拍卖成交房屋交付到买受人手中,维护了法律权威,保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代表委员对该院司法为民、快速执行点赞。

  【案件回顾】

  被执行人王某、陈某向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银行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王某、陈某偿还银行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出逃避执行,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陈某抵押给银行的商品房,因该房屋被被执行人租赁给第三人用于堆放货物,租赁期限未到期,故法院以现状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要求法院立即交付房屋,承租人提出房屋租赁未到期不能交付,对法院的交付行为存有抵触。法院一方面积极向买受人释明,让其明白现状带租约拍卖必须尊重原租赁期限,另一方面积极向承租人做工作,充分向其解释法律规定,但其仍心存疑虑。

  交付现场,蒋思杰从法理层面对承租人做思想疏导,解释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代表委员从情理上对承租人进行劝解,帮助其化解内心顾虑。最后,承租人终于打消顾虑,配合完成交付手续,顺利完成交付,承租人表示将主动和买受人沟通,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买受人不同意继续出租,将在租赁到期后主动将堆放货物搬出。

  【以案释法】

  该案件所涉法律知识点:

  1.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等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陈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银行作为申请人依法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2.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就被拍卖房屋与第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拍卖成交时合同未到期,虽然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但对于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买受人必须承认,买受人继续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

  3.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本案中,买受人收到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后成为拍卖房屋新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必须承认买受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原租赁到期后应当与买受人协商续租事宜,或者搬离后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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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代表委员见证法拍房强制交付

  为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让代表委员更加理解、支持法院工作,7月22日,石柱法院邀请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一起网络司法拍卖房屋强制交付的执行行动,“零距离”感受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和成效。

  执行当天,石柱法院调派数名执行干警,在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马龙的带领下前往执行现场,党组书记、院长蒋思杰前往现场指挥。在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将拍卖成交房屋交付到买受人手中,维护了法律权威,保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代表委员对该院司法为民、快速执行点赞。

  【案件回顾】

  被执行人王某、陈某向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银行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王某、陈某偿还银行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出逃避执行,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陈某抵押给银行的商品房,因该房屋被被执行人租赁给第三人用于堆放货物,租赁期限未到期,故法院以现状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要求法院立即交付房屋,承租人提出房屋租赁未到期不能交付,对法院的交付行为存有抵触。法院一方面积极向买受人释明,让其明白现状带租约拍卖必须尊重原租赁期限,另一方面积极向承租人做工作,充分向其解释法律规定,但其仍心存疑虑。

  交付现场,蒋思杰从法理层面对承租人做思想疏导,解释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代表委员从情理上对承租人进行劝解,帮助其化解内心顾虑。最后,承租人终于打消顾虑,配合完成交付手续,顺利完成交付,承租人表示将主动和买受人沟通,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买受人不同意继续出租,将在租赁到期后主动将堆放货物搬出。

  【以案释法】

  该案件所涉法律知识点:

  1.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等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陈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银行作为申请人依法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2.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就被拍卖房屋与第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拍卖成交时合同未到期,虽然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但对于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买受人必须承认,买受人继续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

  3.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本案中,买受人收到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后成为拍卖房屋新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必须承认买受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原租赁到期后应当与买受人协商续租事宜,或者搬离后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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