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酉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和《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并为刘某某佩戴上电子腕带。 刘某某系酉阳县司法局钟多司法所在矫对象,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在酉阳县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近日,刘某某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私自离开执行地,受到训诫处理。酉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刘某某发出《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为其佩戴了电子定位手环,划定了“电子边界”,确保其在可控范围活动。同时向其介绍了定位手环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并再次向其强调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 此次佩戴电子定位手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后酉阳县首例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是推进“智慧矫正”,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管理的有效手段,时刻警示他们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通讯员 龙彦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