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万州区法院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巫溪县山林内使用钢丝猎套猎捕到1只中华斑羚(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将其搬至家中处理后食用。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在巫溪县山林内使用猎套猎捕到1只中华斑羚(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毛冠鹿(系“三有”动物),处理后将其皮、肉放置家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采用禁用工具钢丝猎套猎捕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李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