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长江禁渔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时间: 2021-08-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82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长江十年禁渔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更好对长江十年禁渔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昨日,市高法院出台《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以下简称《量刑指引》),助力水生态环境保护。该《量刑指引》也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包含“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基本量刑情节”“具体量刑情节”“附则”五个部分。其中,“基本量刑情节”包括不适用或者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等;“具体量刑情节”部分规定了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起点、具有多种犯罪情形的量刑叠加比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增减幅度等。

  “与其他禁用工具和方法相比,‘电毒炸’、单船拖网、双船拖网等捕捞方式效率更高,对底栖生物的生存环境破坏程度更大,对生态价值高、体型大的水生生物危害更为严重。因此,以捕捞工具、方法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具有合理性。”市高法院副院长李生龙介绍,在量刑起点上,《量刑指引》对于使用“电毒炸”或者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将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彰显对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研究证实,将作案水域纳入具体量刑情节,并在量刑幅度上体现出对不同河流保护价值的差异,具有科学依据和现实意义。”李生龙介绍,《量刑指引》根据水域性质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划分为五种类型,并结合河流分级在10%~40%范围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有利于提高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精准度。

  同时,在作案时间和季节方面,为更好保护水生生物的繁殖、生长和发育,《量刑指引》将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重要繁殖时段(22时至次日6时)作为调整刑罚量的重要因素,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此外,由于不同作案方式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量刑指引》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并根据渔获物重量、种类和受保护级别,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能够客观反映渔获物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程度。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还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人民法院办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需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综合施治,处罚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因此,《量刑指引》“基本量刑情节”第2条专门规定,“行为人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情形的,也可以单处罚金。

  同时,“具体量刑情节”第8条专门规定,“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退赃数额、主动程度、修复程度等,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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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长江十年禁渔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更好对长江十年禁渔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昨日,市高法院出台《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以下简称《量刑指引》),助力水生态环境保护。该《量刑指引》也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包含“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基本量刑情节”“具体量刑情节”“附则”五个部分。其中,“基本量刑情节”包括不适用或者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等;“具体量刑情节”部分规定了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起点、具有多种犯罪情形的量刑叠加比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增减幅度等。

  “与其他禁用工具和方法相比,‘电毒炸’、单船拖网、双船拖网等捕捞方式效率更高,对底栖生物的生存环境破坏程度更大,对生态价值高、体型大的水生生物危害更为严重。因此,以捕捞工具、方法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具有合理性。”市高法院副院长李生龙介绍,在量刑起点上,《量刑指引》对于使用“电毒炸”或者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将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彰显对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研究证实,将作案水域纳入具体量刑情节,并在量刑幅度上体现出对不同河流保护价值的差异,具有科学依据和现实意义。”李生龙介绍,《量刑指引》根据水域性质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划分为五种类型,并结合河流分级在10%~40%范围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有利于提高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精准度。

  同时,在作案时间和季节方面,为更好保护水生生物的繁殖、生长和发育,《量刑指引》将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重要繁殖时段(22时至次日6时)作为调整刑罚量的重要因素,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此外,由于不同作案方式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量刑指引》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并根据渔获物重量、种类和受保护级别,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能够客观反映渔获物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程度。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还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人民法院办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需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综合施治,处罚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因此,《量刑指引》“基本量刑情节”第2条专门规定,“行为人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情形的,也可以单处罚金。

  同时,“具体量刑情节”第8条专门规定,“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退赃数额、主动程度、修复程度等,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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