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错二维码转账给陌生人,这招帮你要回来!

时间: 2021-08-2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349

  当下,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转账,几乎已涵盖了绝大部分支付场景。二维码,成为了很多人每天生活的“必须品”。然而,人总有大意的时候,如果扫错了还转了钱,应当如何救济?

  案情回顾

  今年年初,市民王某前往某贷款公司,想要偿还此前在公司平台上所欠的6000余元借款。因王某不熟悉如何在贷款平台上操作,便将钱转给贷款公司员工周某帮忙还款。收到王某的6000余元转账后,周某“驾轻就熟”地扫描了客户的还款二维码,把款项转入了贷款平台。

  然而不久后,王某在还款系统中发现,自己账户里根本没有资金进账。经两人仔细比对后,周某终于发现是自己误扫二维码转错了账。原来,周某的电脑桌面上存放着众多客户在该贷款平台上的还款二维码。还款时,由于王某的二维码与另一客户李某的二维码相邻,因疏忽大意,周某误将客户李某的还款二维码错认为王某的二维码,并将王某的还款金额误充至李某的贷款平台账户中。

  自己的失误给王某造成了损失,为了向客户有所交代,周某只能先自己出资将王某的还款款项补上。事后,周某心想客户李某定能理解并退回错充款项,按照常理他肯定能把钱还回来。可没想到的是,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周某的返还请求:“我承认我的账户中确实汇入了一笔款项,但我没取出来。贷款平台把这笔钱作为我还款的金额扣了,你应该去找贷款平台。”还款请求屡次遭拒绝,周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周某向李某贷款平台账户充值的原因是扫错二维码,故李某所得利益并无法律依据。贷款平台在李某账户还款按月划扣的款项,本应由李某自己出资还款,财产总额应当减少,却因为错充至其账户的款项使自己并没有实际履行还款的义务,而且相当于变相地增加了自己财产的总额。周某因此遭受损失,李某因此不当获利,故李某应当予以返还周某错充至其账户的款项。

  对于周某主张李某返还不当得利6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案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提醒

  疏忽大意转错账,不当得利须归还。生活中如果发生上述案件这种情况,若双方当事人发现,及时将款项退回自然是最好的结果。若一方“禁不住诱惑”拒不返还,另一方则能用《民法典》“不当得利”条款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津法君在此提醒大家:在转账汇款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转账金额、收款人姓名、身份证、账户等身份信息,确认无误之后再进行交易,尽可能降低风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疏忽大意转错账,不当得利须归还。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上进行支付、转账等交易活动,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操作失误的情况。若双方当事人发现,及时将款项退回自然是最好的结果。若一方“禁不住诱惑”拒不返还,另一方则能用来《民法典》“不当得利”条款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津法君在此提醒大家:在转账汇款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转账金额、收款人姓名、身份证、账户等身份信息,确认无误之后再进行交易,尽可能从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

  法律小课堂:什么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目的只在于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领的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填补受损失人所遭受的损失。不当得利的认定对金额无限制,无论案涉金额的大小,只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就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使得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增加了财产。2.他方受有损失。“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新增了4个条文,总体可概括为3个变化:

  (一)列举了排除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况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明确利益不存在时的返还规则

  1.《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利益的义务。2.《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民法典》对上述两则条文分为善意得利与恶意得利两种类型,分别讨论返还义务:(1)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2)恶意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担返还义务;

  (三)明确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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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错二维码转账给陌生人,这招帮你要回来!

  当下,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转账,几乎已涵盖了绝大部分支付场景。二维码,成为了很多人每天生活的“必须品”。然而,人总有大意的时候,如果扫错了还转了钱,应当如何救济?

  案情回顾

  今年年初,市民王某前往某贷款公司,想要偿还此前在公司平台上所欠的6000余元借款。因王某不熟悉如何在贷款平台上操作,便将钱转给贷款公司员工周某帮忙还款。收到王某的6000余元转账后,周某“驾轻就熟”地扫描了客户的还款二维码,把款项转入了贷款平台。

  然而不久后,王某在还款系统中发现,自己账户里根本没有资金进账。经两人仔细比对后,周某终于发现是自己误扫二维码转错了账。原来,周某的电脑桌面上存放着众多客户在该贷款平台上的还款二维码。还款时,由于王某的二维码与另一客户李某的二维码相邻,因疏忽大意,周某误将客户李某的还款二维码错认为王某的二维码,并将王某的还款金额误充至李某的贷款平台账户中。

  自己的失误给王某造成了损失,为了向客户有所交代,周某只能先自己出资将王某的还款款项补上。事后,周某心想客户李某定能理解并退回错充款项,按照常理他肯定能把钱还回来。可没想到的是,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周某的返还请求:“我承认我的账户中确实汇入了一笔款项,但我没取出来。贷款平台把这笔钱作为我还款的金额扣了,你应该去找贷款平台。”还款请求屡次遭拒绝,周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周某向李某贷款平台账户充值的原因是扫错二维码,故李某所得利益并无法律依据。贷款平台在李某账户还款按月划扣的款项,本应由李某自己出资还款,财产总额应当减少,却因为错充至其账户的款项使自己并没有实际履行还款的义务,而且相当于变相地增加了自己财产的总额。周某因此遭受损失,李某因此不当获利,故李某应当予以返还周某错充至其账户的款项。

  对于周某主张李某返还不当得利6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案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提醒

  疏忽大意转错账,不当得利须归还。生活中如果发生上述案件这种情况,若双方当事人发现,及时将款项退回自然是最好的结果。若一方“禁不住诱惑”拒不返还,另一方则能用《民法典》“不当得利”条款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津法君在此提醒大家:在转账汇款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转账金额、收款人姓名、身份证、账户等身份信息,确认无误之后再进行交易,尽可能降低风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疏忽大意转错账,不当得利须归还。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上进行支付、转账等交易活动,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操作失误的情况。若双方当事人发现,及时将款项退回自然是最好的结果。若一方“禁不住诱惑”拒不返还,另一方则能用来《民法典》“不当得利”条款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津法君在此提醒大家:在转账汇款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转账金额、收款人姓名、身份证、账户等身份信息,确认无误之后再进行交易,尽可能从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

  法律小课堂:什么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目的只在于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领的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填补受损失人所遭受的损失。不当得利的认定对金额无限制,无论案涉金额的大小,只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就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使得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增加了财产。2.他方受有损失。“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新增了4个条文,总体可概括为3个变化:

  (一)列举了排除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况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明确利益不存在时的返还规则

  1.《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利益的义务。2.《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民法典》对上述两则条文分为善意得利与恶意得利两种类型,分别讨论返还义务:(1)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2)恶意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担返还义务;

  (三)明确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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