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重庆市公安局在全市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行动”。近段时间,在渝中区蒲草田下口同一地点,两天内接连发生两起行人与车辆挂蹭交通事故。渝中交巡警呼吁:机动车文明礼让行人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而已,同时也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不要争道抢行,做到守法安全出行。 8月27日凌晨5时21分许,面包车驾驶人颜某驾车由大溪沟往上清寺方向行驶,至人民路蒲草田下口时,因观察不足,导致车辆左前部与正在横穿马路的行人康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行人康某受轻伤。 经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调查,驾驶人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行人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民警依法判定,驾驶人颜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康某承担次要责任。 无独有偶,就在该起事故发生两天前,同一地方还发生一起出租车挂蹭行人的交通事故。 8月25日上午10时14分许,出租车驾驶人黄某驾车从渝中区大溪沟方向往上清寺行驶,在途经人民路蒲草田下口一处斑马线时,黄某因观察不足与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周某发生擦挂,导致周某摔倒在地,所幸当时黄某刚刚驾车起步,车速不快,周某仅受轻微伤。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置。据了解,出租车驾驶人黄某因未礼让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周某,造成将行人周某撞倒在地。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民警依法判定当事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无责任。 渝中区交巡警提醒: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如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礼让。夜间驾车请务必全神贯注,并时刻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行人过街应使用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斑马线等安全过街设施,切勿横穿马路,做到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