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 拟规定网约车价格由市场调节 本网讯 9月28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今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征求了5个中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重点征求在我市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等10余家企业的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心湾、市律协)提出,修订草案规定,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建议与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相衔接。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建议,修改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 修订草案规定,在出现突发情况时,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实施临时调控。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我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价格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不应由政府调控,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议删除。二次审议稿便删除了相应内容。 有意见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民事主体间分摊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宜在该条例中详细规范,建议修改。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意见。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