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公证法执法检查 建议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公证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资料图)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于9月初对公证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并于近日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截至2020年底,重庆有公证机构41家,市级和38个区县均设立了公证机构。同时,报告还列举了我市实施公证法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问题:公证法宣传力度待增强 对策:借“八五”普法广泛宣传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目前,我市公证法宣传方式仍以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传统方式为主,与新媒体宣传融合度不高,覆盖面和宣传效果都亟待提高。总体上社会各界对公证法了解不深,对公证工作的认识存在误解或偏差。不少人仍认为,公证是多走程序、多花钱,公证制度的价值和作用没有得到广泛认识。特别是,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具有优先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以及公证制度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等缺乏了解,公众认可度不够。 对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应以“八五”普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公证法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展公证服务的深度及广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其他非证明事务。可考虑增加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代办抵押登记、质押登记、不动产过户登记,参与破产管理、遗产处理、调解,担任公证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综合性法律服务,适当扩大公证事务的范围。 问题:公证核实权保障不到位 对策:加大公证执业保障力度 执法检查中,受访者普遍反映:我市也已实现不动产、车辆等9类政务信息跨部门共享。但一些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愿配合公证机构的上门核实工作或者不愿开放共享政务信息,还存在对不同体制公证机构区别对待的现象;对外省市的民政、不动产等信息的查询难度更大,常常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查询,或者回复缓慢、方式简单。这些问题,影响了公证行业正常履职,阻碍了“放管服”改革。公证机构要求赋予其调查权;一些专家学者也认为,除了证明者参与形成或在场见证了既定事实,其他真实性方面的公证事项需要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才能有效保障履职并减少执业风险。 为此,检查组建议,应进一步落实公证核实权,加强信息共享的法制保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公证员依法核实工作。建立行业诚信黑名单制度及公示制度,实现公安、司法行政、法院联动,将当事人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遏制公证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的违法行为。在今后修改公证法时,建议结合公证的定位研究,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对穷尽核实手段后的公证事项设置公告公示程序。 问题:公证体制改革落实不到位 对策:明确公证性质与改革路径 我国从2000年提出公证机构行政转事业的改革任务,21年过去了,但公证体制改革落实并不到位。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中,我市仍有13家公证机构没有执行绩效工资制度,17家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公证机构中有2家没有核定超额绩效工资。体制改革方向认识不一致,机制调整不到位,加之收入差距扩大,导致一些公证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尤其是边远地区公证队伍人员流动较大,招不进人、留不住人的现象较为突出,影响了公证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 对此,检查组建议,修改公证法时,在进一步厘清公证性质的基础上,增加关于公证机构组织形式的规定;可考虑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保留公证机构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政府给予场所、人员、经费等保障,满足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其他地区公证机构为公益性法人的社会组织,在坚持公益性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运行,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促进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完善公证行业协会职能,在现有的监督职能之外,增加其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履行业务指导、执业培训、维权、奖惩、交流和宣传等职能,提升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应完善法律责任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将“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之外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区县司法行政部门。针对行政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议将目前行业内频发的“公证员不亲自办证”“违规设立办证点”等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与追究伪造公证文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承诺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对于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情形,应当区分公证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分别予以规范。 问题:公证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 对策:加强公证法与制度衔接 近年来,我市开展的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求提供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担任家事公证法律顾问等新兴业务领域,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始终处于部分区域、少数公证机构试点探索阶段,社会需求与公证供给保障脱节。 为此,检查组认为,现行公证法虽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置必须公证的事项,但多年来,仅仅在收养、涉外等少数领域设置。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逐步、适当地增设一些必须申请办理公证的事项,充分发挥公证法律制度的作用和质效。进一步增强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相关制度的协调性,加强赋强公证与财产保全制度的衔接,更好地发挥赋强公证为审判程序分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