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安全规范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表现。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国加大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惩罚力度,“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只要自己做到喝酒不开车,不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了吗?长寿区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不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该车的同行乘车人员也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2018年10月某日中午,张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到某酒店参加婚宴,众人在席间都喝了酒。宴后,一行人到附近一KTV娱乐玩耍,期间又喝了一些啤酒。当天16时许,张某某等4人准备回酒店吃晚饭,但由于4人都喝了酒,杨某某认为自己喝得比较多,于是就让喝酒比较少的张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载人去酒店赴宴。在张某某提出自己也喝了酒的情况下,杨某某认为路程很近,并且4人中张某某喝酒最少,仍坚持将车钥匙给张某某,让他负责开车,并指导不熟悉车况的张某某如何挂档和倒车。张某某也认为自己是4人中最清醒的一个,遂同意驾驶机动车。最后,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先后与两车发生碰撞,车辆撞坏路边设施,冲入人行横道,造成3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张某某进行抽血送检,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侦查,依法对驾驶机动车的张某某和车主杨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在酒店吃饭和KTV娱乐期间均大量饮酒,但在准备回酒店时,认为路程较近,而且自己头脑较为清醒,在他人的提议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车主杨某某明知张某某大量饮酒,在张某某明确提出自己也喝了酒的情况下,仍坚持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杨某某的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与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杨某某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均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如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借车辆驾驶时,仍将车辆借出的行为等等。 □ 姚望(作者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