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分水公巡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当天早上6时30分左右,一行人在分水镇育才路被一辆红色电动车撞倒受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大队民警立即开展案件侦察。 由于事发时天色较暗,且又下着大雨,肇事车辆没有车牌,且事发时间较早,知晓事故的人也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侦破难度大。办案民警随即对事故发生地周边进行调查走访,并调取了事故现场沿线的监控视频,比对电动车信息,进行逐条筛选,同时对肇事车辆可能的行进方向进行逐一排查。 通过民警的深挖细查,嫌疑人逐渐变得清晰起来。民警最终锁定其位置,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嫌疑人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经查,肇事嫌疑人姓谭,58岁,持E照。据谭某某陈述,当天早上6时许 ,他驾驶电动四轮车往分水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育才路时,突然看见一行人打着雨伞沿公路边向前步行横过道路,但发现行人时距离已经很近,来不及避让,将行人撞倒。 “发生事故后,你为何要驾车逃逸?为何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问谭某某,谭某某说事故发生后,担心自己的车没有买保险,怕赔偿医疗费用,又害怕受到处罚,便驾车逃离现场,将肇事车辆开回离事故现场三十余公里的老家藏匿。 目前,谭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巡警依法对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拘留1至15日,罚款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记12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其法律后果更为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按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巡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肇事逃逸,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