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少数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底线,但心怀侥幸的下场必将是面对法律的制裁。近日,渝中区车管所接待了一位要办理解除车辆抵押手续的男子,让民警没有想到的是,该男子为非法转移他人资产,竟企图用假证蒙骗公安机关,结果被民警当场识破。 11月9日下午3点过,渝中区车管所业务窗口正在办理一笔解除抵押登记业务,经办人张某称车辆所有人已还清贷款,欲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后进行转移过户。 根据相关要求,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现已“三证合一”为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资料显示,正在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车辆渝A13**NP吉利牌轿车(价值约8万元)属于重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已抵押给****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民警在审核张某提交的资料时,发现其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栏字体大小存在异样,这一疑点很快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紧接着,民警仔细研究了张某提交的营业执照原件,并联系该车所有人及债权人公司负责人,经核实该车实际并未还清贷款,车辆所有人也未委托他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业务,该份资料(营业执照)涉嫌造假。 渝中区车管所当即停办该笔业务,随后向车辆所有人代表、债权人公司代表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男子张某三方分别当面核实了关于该车辆具体情况。种种信息均证实,张某涉嫌使用伪造营业执照妄图解除抵押登记。 “多亏你们办理业务火眼金睛,这才避免给我们企业带来数万元的经济损失。”车辆所有人和债权人公司对渝中区车管所民警耐心细致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再三表示感谢,并给予了高度赞扬。 目前,车辆所有人已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渝中警方提醒:我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