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吴 迪)为非法牟利,垫江4名男子竟自制假“壮阳药”利用微信在网上售卖,涉案金额高达近百万元。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上官甲、上官乙、席某某、江某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两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九十万元、三十万元、四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上官甲、上官乙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合伙做“生意”,利润均分。二人租赁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某地的某建材经营部作为厂房,并先后雇佣工人生产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壮阳保健品”。2018年8月,上官甲联系席某某为其加工片剂,席某某收取0.03元/片的加工费。2019年3月,席某某邀约江某某合伙。上官甲、上官乙将生产的壮阳保健品销售至四川省成都市、宜宾市和广西省等地,销售金额共计967345元。上述保健品通过二次销售流向重庆市垫江县、武隆区、奉节县等地。 2019年6月13日、14日,上官甲、上官乙、席某某、江某某被分别抓获归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生产、销售“壮阳保健品”的事实。侦查人员从上官甲、上官乙处查获现金58000元、生产工具、未销售的“壮阳保健品”、包装物等;从席某某、江某某处查获生产工具、西地那非粉末、白色片剂等物。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认定,查获的“壮阳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官甲、上官乙为非法牟利,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二人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席某某、江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为他人提供加工帮助,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犯论处。上官甲、上官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席某某、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垫江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西地那非原名枸橼酸西地那非,又名“万艾可”,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违规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中4名被告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含有这种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假“壮阳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同时,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药品时一定要注意甄别,提高辨别能力,以免上当受骗的同时,也失去了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