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袭警说不 我国《刑法》单独设置的暴力袭警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袭警罪的设立,在法律维度上维护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保护了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国家法律尊严,这也是我国警察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设立袭警罪的重要意义 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人民警察作为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是社会秩序得以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袭警罪的设立,坚固了法治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石,如果警察连自身的安全和切身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又如何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明确划分罪责界限。在现实生活中,民警在执法时如果群众出现拉拽、啃咬等袭警行为,并未造成人身伤害或仅为轻微伤的,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其他因素考虑,既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也可以依照《刑法》予以刑事处罚,不同地方、不同机关就可能出现认识不统一、界定模糊,容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现象。 有利于维护警察群体和合法权益。袭警罪的设立,让警察看到法律对袭警行为严惩的决心,从内心感受到自身合法权益有法律的捍卫,进而能理直气壮地执法,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阳光自信、积极向上的公安形象。 袭警罪的犯罪构成解析 袭警罪的设立脱下了袭警类型“妨害公务罪”的枷锁,摆脱了“阻碍”执行职务的抽象危险认定困境,换言之,“阻碍”已非袭警罪之构成要件,而是处罚的依据,不需要再为“阻碍”抽象危险性而去纠结,争论到底是否应当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277条第5款后半句“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正是令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摆脱《刑法》第277条第1款枷锁的意义所在,修正后的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有且仅有“暴力袭击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与袭警罪最为息息相关的无疑是警务,因此对袭警罪构成要件就必须结合警务实践需要予以充分解析。故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袭警罪解析如下: 行为主体是自然人。本罪是自然人犯罪,该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的决策机构经由单位决策程序实施的袭警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应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袭警行为的人员依法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袭击,是指针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危及的外形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第1款第2项认为“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暴力袭击”。“暴力袭击”的认定是否只是对民警人身的暴力作用?不然,袭警罪的暴力不限于直接对人的暴力,还应当包括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对物的暴力,即袭警罪的暴力其本质不在于是对人还是对物,而在于是否危及民警的人身安全。 正在执行,应当包括警务活动的执行阶段、准备阶段。以民警在值班室备勤出警为例,警情下发前属于准备阶段,警情下发后赶赴现场至处置结束属于执行阶段,均属于正在执行,民警现场警情处置完毕返回至单位的返程途中应当属于“备勤”,也属于准备阶段。只要袭警时民警处于执行职务期间,即便正在执行的职务与行为人意图阻碍的职务并非同一,亦符合袭警罪的正在执行构成要件。 反观袭警型妨害公务罪以“阻碍”为构成要件,行为人的“阻碍”故意指向某一具体职务,当这一职务执行完毕之时,就不存在“被阻碍”的可能。比如民警处置警情完毕后,准备开车返回,其中一方当事人对警车车窗猛烈击打导致车窗破裂,当事人的行为如系出于对警情处置不满,鉴于其暴力行为所指向的“警情处置”这一职务已经执行完毕,就会得出不符合袭警型妨害公务罪“正在执行”要件的结论,而袭警罪的设立却将“正在执行”的这一要件全程包含在备勤、出警等警务行为之中。 依法执行,是指民警执行职务需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首先,民警执行职务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执行方式,这是“依法”的实质要件。对于“依法”的判断节点,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而非以查明事实时为基准。即便事后查明相对人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事发时民警依照职权对其开展查证工作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职务,是指民警依法作为公务处理的一切事务,即警务。此处对“职务”应作广义理解,不限于警情处置、案件办理、人员抓捕、查纠违法、单位检查、社区走访等有相对人的警务活动,还应包括路面巡逻、安保警卫、值班备勤、内部管理等无相对人的警务活动。即便是内勤民警在办公室内进行日常警务工作的处理遭受暴力袭击的,依然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不仅仅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场所等监管机构的人民警察,还应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警察。 □ 徐青青(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