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11月21日零点30分许,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XXXX7小型轿车,由黔江城区往正阳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黔江正阳二号隧道路段时,与曾某某驾驶的洒水车发生碰撞,致姚某某轻微受伤,两车部分受损。 经调查,姚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认定:当事人姚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据悉,因驾驶人姚某某规范使用了安全带,故此次事故中轻微受伤。 黔江区交巡警提醒:安全带就是生命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对人体起到固定并缓冲惯性的作用,减轻交通事故对人体的伤害,甚至能挽救生命,为了您的生命安全,请所有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途中全程系好安全带。 来源:黔江区交巡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