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葛胜东)近日,驾驶员周某在驾驶证被公告停用期间,仍驾驶超载货车上路,在茨竹镇被查后,他竟谎报身份企图逃避处罚,民警当场识破周某的伎俩,他因多项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12月8日晚上,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兴隆公巡大队民警在茨竹中莲路进行货车专项整治时,一辆车牌号为渝D***9的货车从北碚方向驶来。经检查,这辆货车满载石子,该车核载重量为15.7吨,实载25吨,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达30%以上。 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他神色紧张地告诉民警自己叫敖某某,身份证、驾驶证都没带在身上,并熟练地背出了一串身份证号码。民警通过系统查询比对,发现身份证号所对应的人与他相貌不符。民警对他进行法制教育,告诉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也是违法行为。驾驶员这才交代了自己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 原来,这名货车驾驶员姓周,今年49岁。2021年4月周某因酒驾被查,驾驶证被依法扣留,而他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处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12月8日,周某受朋友委托,让他帮忙驾车运送一车石子前往茨竹镇,而他明知自己不能驾车上路,碍于面子不好拒绝朋友,他便心存侥幸,认为只要自己晚上出发就不会被查。同时,周某出发前还给自己想好了退路,他提前背熟了朋友的身份证号,做好被查准备。没想到,周某驾车行驶至茨竹镇中莲路,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识破了他的伎俩。 民警对周某超载运输、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现场联系货车转运石子。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十二条规定,对周某处以记6分、罚款1200元,及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处于停止使用状态时,切勿驾驶机动车上路,一定要通过学习,考试合格恢复本人驾驶状态后再驾车上路。同时,车辆超载行驶很可能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突发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超载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