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郑丽梅)近日,薛某开着非法加装了禁用标志灯具的摩托车在两江大道上行驶,被渝北区交巡警挡获,受到交巡警严肃处罚。 薛某家住渝北区龙兴镇,今年21岁,在渝北区某工厂打工。薛某认为交巡警巡逻的摩托车闪烁的警灯很酷,就一直想模仿。12月5日,薛某拿出了自己积蓄的几千元年奖金,买了一台摩托车,上下班代步。因为一直都很羡慕警用摩托车闪着警灯在大街小巷巡逻的那种“范儿”,在办完摩托车所有手续之后,他专门跑到器材商品店,花了900多元买了一套爆闪灯具装在了自己的摩托车车尾上。 令薛某没想到的是,当日晚20时许,他驾驶闪着爆闪灯的摩托车在两江大道兜风时,引起了正在道路上巡逻执勤的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兴大队民警注意,民警立即拦停薛某,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民警告诉薛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也就是说,即便是个人喜好,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在私家车上加装标志灯具。在接受了民警的批评和教育后,薛某很后悔,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民警对薛某在私家车上违法加装警用标志灯具的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并对违法物品进行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