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装剧中,你是否常会看到被官府屈打成招的场景?为了博人眼球,影片的编剧往往以此来塑造官商勾结、腐败肮脏的官员形象。然而,古代的冤案都是如此产生的吗?其实并不一定,很大程度上,诉讼制度的缺陷才是造成古代冤案的主因。 “查”“判”一体导致缺失司法纯粹性 秦朝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郡县两级,司法和行政合二为一,郡守和县令掌控司法大权,在衙门中行使职权,衙门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场所,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标签。秦的暴政,使得这个朝代在短时间便土崩瓦解,汉朝吸取经验教训,吸收了儒家思想,以德治为主,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使得汉代的衙门因儒家文化而改造。董仲舒说服汉武帝施行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让中国司法基本理念从惩罚走向教化,实现了司法的进步。但德与刑,法治与道德的结合,给司法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能法官由此诞生,此后法官不仅要裁判案件,还要侦破案件,并且在司法中不仅仅要适用法律,还要适用道德,缺失了司法的纯粹性。 法官的主观意识是裁判案件的重要因素 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古代司法官个人品格有所关联。中国司法体系强调官员的品格,在这种体系下,造就了一批全能型智慧法官。这些全能型智慧法官拥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也有公道正直的修养,但并不是每个法官都拥有这些良好的品质。衙门的好坏,取决于官员的品格。法官玩忽职守,昏庸无能,冤假错案便时常发生。但即使是那些全能型智慧法官,也难以克服人性的弱点,甚至有时难以摆脱个人的偏见,其刚愎自用、顽固偏执的特点,也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古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使用也是形成冤假错案的成因之一。法官以主观善恶和儒家道义作为标准来定罪量刑,法官的个人心证和好恶观点对案件审判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极其容易造成司法擅断、营私舞弊,最终导致刑罚滥用、冤案滋生。在现代司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和应用极大地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既定的成文法为前提和标准,适量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保证司法相对公正,不至于走向另一个极端(机械地执行法条)。 刑讯逼供制度化与封建体制密不可分 刑讯逼供的制度化是古代司法的一大特点。我国古代审判以口供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但少有犯罪人会主动认罪,因此刑讯便成为获取口供的必要条件。历史上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导致的冤案有很多。自西周起,刑讯制度便初露雏形,传统儒家思想的盛行使得神明裁判被刑讯制度所取代,人证、物证的作用日愈突显。此后,各朝代的刑讯制度应运而生、各有特点,尤其到了明代,刑讯俨然合法化,屡见不鲜,专制集权极端发展之下衍生出一个畸形产物——厂卫组织,他们恣意对囚犯进行逮捕、严刑拷打,成为帝王进一步控制官吏、中央集权的鹰爪。由此可见,冤假错案的增长便有理可循,并与封建专制国家体制密不可分。 官府和官员对司法的干扰屡见不鲜 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的体制,使得法官的审判权受到很大的限制。衙门未脱离官府的控制,使得官府对衙门的影响很大。官府干扰衙门审判的情况并不少见,官员干涉审判也会导致冤错案的发生。衙门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又或者法官为了迎合官员,不管官员的意见是否正确,全然听之任之,甚至明知官员意见不对,仍然根据其指示作出错误的裁判。并且即使是公正严明的法官,也难以对抗上级官员,有心维护司法公正而力不足。 中国古代冤案的产生有着多种原因,直至今日,汲取经验与教训,我国建立了一套拥有完整体系的司法制度,并一直在完善改革中。“司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疑罪从无”,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些刑事司法制度对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笔者相信,我国未来的刑事司法制度会更加合理完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 杨双菱(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