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向竹筠)近日,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BXXXX6的小型汽车与秦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HXXXX6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出租车乘客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晚21时58分许,刘某某驾车由黔江区城西六路附小方向往二环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西六路新华大道路口时,与右侧位的秦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经调查,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认定,当事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某无责任。据悉,因驾驶人刘某某、秦某某规范使用了安全带,故在此次事故中未受伤。 交巡警提示:安全带就是生命带,驾车出行时,驾驶人不仅要系好安全带,还要提醒车上乘客系好安全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