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食品药品消费群体中,出现了一批别有用心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经常对食品标签进行“放大镜”式的筛查,寻找食品标签上与食品安全无关的瑕疵,然后采取重复、高价等方式进行购买,最终以“高额赔偿”“一案一赔”等吓唬敲诈手段向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利益。今年市人代会上,市人大代表、三峡云海药业董事长邹隆琼提出建议,呼吁遏制“职业打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邹隆琼在调研中发现,这些“职业打假人”若不能从食品生产经营者中获得利益,就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施压,答复不满意或未获得利益时,就会不断向市级、国家12315平台进行无休止投诉,甚至向法院起诉以牟取巨额利益,严重打击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营商环境。 邹隆琼认为,《行政处罚法》设置了3种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根据这一规定,邹隆琼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在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时,对食品标签瑕疵情形、首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无交易意愿被“职业打假人”引诱出售等情形,在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在发现该问题后能够积极改正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宽容审慎执法。同时,教育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 “‘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索赔牟利的目的,采取了‘钓鱼式’购买、低价重复购买等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交易方式,有的‘职业打假人’对某个产品已经索赔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对此,邹隆琼建议,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裁判,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交易行为,应依法不予支持其索赔,对多次购买的货值金额,可以进行合并计算,且只支持一次索赔,或仅支持第一例索赔,这样的审理裁判,可压缩“职业打假人”的不正当牟利空间。 记者 唐孝忠 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