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彭洁)近日,涪陵区交巡警查获两起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让人没想到的是两名驾驶员都声称自己所驾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最终警方拿出有效证据让两人纷纷“打脸”。 当天,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武陵山大队民警在涪陵区白涛街道官桥路路段设卡开展查缉酒驾行动的过程中,先后查获钱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9mg/100ml)、冉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5mg/100ml)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但钱某、冉某在现场均向民警辩解称,他们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靠电力驱动,不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没有违反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民警依法对钱某、冉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了扣留,并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鉴定。 根据车辆检验情况和国家标准等进行综合分析,被鉴定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的定义,符合关于机动车的定义,钱某、冉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同时,钱某和冉某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法规,他们将受到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