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向竹筠)1月18日,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MXXXX的小型汽车,由黔江区交通路往黔龙街行驶,12时5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黔龙街沙坝路路口时,与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XXXX2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使渝AMXXX2小型汽车内一名乘客王某受轻微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孙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认定,当事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所幸的是,当事人双方都按规定使用了安全带,在此事故中并无大碍。 黔江交巡警提醒广大驾乘人员,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是汽车,无论是车辆前排还是车辆后排,请您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