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法院宣判一起跨川渝两地重大环境污染案件,8人获刑

时间: 2022-02-1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93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江津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跨川渝两地重大环境污染案件。8名被告人因违法倾倒危废“毒泥浆”造成土壤严重污染,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天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50余吨有毒泥浆倒进山沟

  “合深4井”是位于四川省武胜县的一个天然气开采项目。2020年2月底,该项目开始试气作业,过程中多次拆安机器,导致机器管线内的废液压油泄漏至钻井平台的方井中。项目试气队副队长杨某遂联系工人将方井中含有废液压油的水抽入原本用于收集废泥浆的地罐中,混合形成含油泥浆。

  地罐装满后,杨某安排项目安全员周某志联系重庆国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陈某运走处置。经过层层联系,陈某找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某矸砖厂老板邬某渐。

  2020年8月3日晚,邬某渐雇佣彭某鸿驾驶货车运送处置34.55吨含油泥浆。本来二人准备将其运到邬某渐的砖厂处置,然而在到达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附近时,车内的含油泥浆开始向外渗漏。为不被发现,二人便就地将整车含油泥浆倾倒在公路边的山沟里。

  案发后,邬某渐等6名被告人于2020年8月17日至10月15日陆续被抓获,另有两人投案自首。经查,邬某渐还从其他地方运送约18.38吨含油泥浆,均倾倒在其矸砖厂的土坑中。

  休庭期间主动缴纳修复金

  经鉴定,邬某渐两次倾倒的含油泥浆都是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而所有经手含油泥浆的被告人所在公司均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两处倾倒点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案发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研究生态修复方案,由被告人所在公司代各被告人共计支付生态修复金174万余元及时实施修复。目前,两地经评估均已达到修复目标。

  法院开庭审理前,除杨某和周某志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以外,其他6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庭审过程中,经过充分的法庭调查,杨某、周某志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认罪认罚,并在休庭期间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最终,8名被告人共计缴纳生态修复金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邬某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52.93吨;其余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8.38~34.55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主动参与生态修复的效果,江津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邬某渐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天,判处杨某、周某志等7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该判决已于1月28日生效。

  法官说法>>>

  废液压油具有毒性和易燃性,其石油烃等物质严重超标,属于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倾倒后,石油烃、重金属等有毒物质将渗透到土壤中无法降解,只能迁移。本案中,若非及时处置,有毒物质将随着污水下渗扩散污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严重破坏两地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存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待危险废物,或者性质不明的物质,务必依法处置,切勿心存侥幸,一旦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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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法院宣判一起跨川渝两地重大环境污染案件,8人获刑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江津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跨川渝两地重大环境污染案件。8名被告人因违法倾倒危废“毒泥浆”造成土壤严重污染,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天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50余吨有毒泥浆倒进山沟

  “合深4井”是位于四川省武胜县的一个天然气开采项目。2020年2月底,该项目开始试气作业,过程中多次拆安机器,导致机器管线内的废液压油泄漏至钻井平台的方井中。项目试气队副队长杨某遂联系工人将方井中含有废液压油的水抽入原本用于收集废泥浆的地罐中,混合形成含油泥浆。

  地罐装满后,杨某安排项目安全员周某志联系重庆国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陈某运走处置。经过层层联系,陈某找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某矸砖厂老板邬某渐。

  2020年8月3日晚,邬某渐雇佣彭某鸿驾驶货车运送处置34.55吨含油泥浆。本来二人准备将其运到邬某渐的砖厂处置,然而在到达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附近时,车内的含油泥浆开始向外渗漏。为不被发现,二人便就地将整车含油泥浆倾倒在公路边的山沟里。

  案发后,邬某渐等6名被告人于2020年8月17日至10月15日陆续被抓获,另有两人投案自首。经查,邬某渐还从其他地方运送约18.38吨含油泥浆,均倾倒在其矸砖厂的土坑中。

  休庭期间主动缴纳修复金

  经鉴定,邬某渐两次倾倒的含油泥浆都是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而所有经手含油泥浆的被告人所在公司均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两处倾倒点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案发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研究生态修复方案,由被告人所在公司代各被告人共计支付生态修复金174万余元及时实施修复。目前,两地经评估均已达到修复目标。

  法院开庭审理前,除杨某和周某志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以外,其他6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庭审过程中,经过充分的法庭调查,杨某、周某志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认罪认罚,并在休庭期间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最终,8名被告人共计缴纳生态修复金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邬某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52.93吨;其余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8.38~34.55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主动参与生态修复的效果,江津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邬某渐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天,判处杨某、周某志等7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该判决已于1月28日生效。

  法官说法>>>

  废液压油具有毒性和易燃性,其石油烃等物质严重超标,属于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倾倒后,石油烃、重金属等有毒物质将渗透到土壤中无法降解,只能迁移。本案中,若非及时处置,有毒物质将随着污水下渗扩散污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严重破坏两地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存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待危险废物,或者性质不明的物质,务必依法处置,切勿心存侥幸,一旦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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