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地实施,灵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向当事人发出重庆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不久前,在江津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年仅7岁的孩子一直由其外婆照顾。江津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送达了《告知书》并对其宣读了内容,提醒双方当事人家庭环境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承办法官再三叮嘱当事人:“无论婚姻关系怎么样,你们始终是孩子的父母,都应肩负起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据了解,江津区法院结合家事审判工作实际,建立了《告知书》随案发放机制,常态化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双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引。作为法院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一种方式,法官将《告知书》与开庭传票一同送达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开展正确的家庭教育提供明确指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告知书》中载明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实施家庭教育的六项要求。其中提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教育未成年人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帮助其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引导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行为习惯、学习习惯等。 同时,《告知书》还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将承担的责任。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如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将视情况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江津区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有助于不断提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责任意识,是该法院继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及出台《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的又一有力举措。 延伸阅读>>> 《告知书》与《指导令》的区别 《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作为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内容,贯穿审判环节,将事前告知与事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的指导作用。 但二者有所不同: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告知书》适用于有未成年人的所有离婚案件;《指导令》不仅存在于离婚案件,还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及侵权案件中;二是发放对象不同。《告知书》向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双方当事人发放,更具普遍性;《指导令》则是面向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具针对性;三是文书内容不同。《告知书》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更加注重提示、警示;《指导令》是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指定场所接受指导,更加注重批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