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规章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切实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

时间: 2022-02-1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10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规章管理质效,我市制定出台了《重庆市政府规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和2017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规章制定程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规章管理质效,我市制定了《办法》并废止了原有的相关制度规定。

  《办法》共8章52条,对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公布、备案和解释以及评估和清理等均做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党对政府规章管理工作的领导。政府规章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拟订规章年度计划草案;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在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晰了规章立项、起草、审查环节的要求。为避免项目申报的盲目性和起草的随意性,《办法》着重规定严格分类立项申报和各类项目的立项要求,并对起草环节的调研论证、主要制度设计、分歧协调、文稿质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审查工作要求。

  为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一是在总则中规定政府规章管理应当坚持民主立法,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依法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二是细化了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规定起草和审查政府规章应当广泛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三是规定了论证咨询和听证制度,要求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和听证。

  在规范政府规章动态管理方面,《办法》完善了政府规章备案和解释制度,明确了政府规章配套规定应当自规章施行之日起1年内作出;完善了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明确了立法后评估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情形,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定了政府规章清理制度,明确了清理的情形,细化了作出清理报告的具体规定;规定了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适用本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规章管理工作,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规章管理的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并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由其法治机构组织开展规章管理具体工作。

  考虑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法工委发〔2011〕5号)具体规定了技术规范,地方政府规章遵循即可,故《办法》删除了原规章技术规范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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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规章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切实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规章管理质效,我市制定出台了《重庆市政府规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和2017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规章制定程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规章管理质效,我市制定了《办法》并废止了原有的相关制度规定。

  《办法》共8章52条,对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公布、备案和解释以及评估和清理等均做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党对政府规章管理工作的领导。政府规章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拟订规章年度计划草案;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在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晰了规章立项、起草、审查环节的要求。为避免项目申报的盲目性和起草的随意性,《办法》着重规定严格分类立项申报和各类项目的立项要求,并对起草环节的调研论证、主要制度设计、分歧协调、文稿质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审查工作要求。

  为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一是在总则中规定政府规章管理应当坚持民主立法,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依法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二是细化了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规定起草和审查政府规章应当广泛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三是规定了论证咨询和听证制度,要求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和听证。

  在规范政府规章动态管理方面,《办法》完善了政府规章备案和解释制度,明确了政府规章配套规定应当自规章施行之日起1年内作出;完善了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明确了立法后评估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情形,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定了政府规章清理制度,明确了清理的情形,细化了作出清理报告的具体规定;规定了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适用本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规章管理工作,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规章管理的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并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由其法治机构组织开展规章管理具体工作。

  考虑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法工委发〔2011〕5号)具体规定了技术规范,地方政府规章遵循即可,故《办法》删除了原规章技术规范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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