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宋云祥 肖竹君)中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晨跑时受伤致残,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学校未合理安排活动秩序,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四成责任。 小张是一名中学生,2019年的一天早上,小张就读的中学组织学生到学校操场跑步。小张在跑步时因鞋带松散,经允许离队系好鞋带后,为赶上同班同学,未在规定的跑道内跟随前进,而是通过中间间隔的跑道向前追赶,在此过程中,与对向跑来的越线学生发生碰撞后摔倒受伤。 经鉴定,小张右肩部损伤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因无法确认将小张撞倒的人员,小张父母多次与学校协商无果后,将学校诉至大足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组织全校学生同时在一个操场跑步,其中部分学生逆时针跑,部分学生顺时针跑,虽然中间间隔1条跑道,但因空间有限,跑步人数较多,又无教师在跑步队伍中实时组织引领,极易发生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小张是被其他学生撞倒受伤,但学校却无法确定撞倒小张的直接侵害人,小张受伤后也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表明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法院同时认为,小张受伤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认知能力,其在中间间隔跑道跑步是导致碰撞受伤的直接原因,小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张在学校组织的晨跑中与对向跑来的越线学生发生碰撞后摔倒受伤,一方面是学校未合理安排活动秩序,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另一方面是小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酌定由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裁判,旨在提醒教育机构在组织类似活动时应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并提醒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在参与活动时应提高安全认知能力,保障自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