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雪 实习生 王亭羽 通讯员 缪玉) “法官,欠银行的钱我已经还了,今天来缴纳执行费和拍卖佣金,希望法院不要拍卖我的房子。”近日,被执行人王某急匆匆赶到永川区人民法院告诉执行干警。 原来,王某于2016年11月向重庆某银行贷款44万元,并将自己位于永川区某镇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但陆续偿还了一部分借款后便未按约还款。2019年9月,重庆某银行根据永川公证处所出的公证书向永川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3万余元及利息等费用。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 2021年8月30日,因王某再次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银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3万余元及利息等费用。恢复执行后,执行干警对王某进行了财产查控,同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抵押房产。经查,法院干警发现王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启动了对该抵押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在网上进行公开拍卖。 眼瞅着拍卖日期越来越近,王某赶紧凑钱还清了24万余元的债务,并赶到永川法院缴纳执行费和司法拍卖佣金共计8000余元。最终,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而法院在执行中收取的执行费,处置财产过程中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一味躲避履行并不能免除责任,不如积极承担,及时止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