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详情页”备注管辖法院是否有效?这个典型案件有警示意义

时间: 2022-03-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242

  本网讯(记者 杨雪 通讯员 金玲)垫江一居民收到网购的某品牌八宝粥后发现包装上没有粘贴中文标签,也无生产日期,便向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赔偿。然而,卖家以涉案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为由,认为垫江居民在垫江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卖家的这个合同有效吗?一起来看垫江法院的法官怎么说。

  事情追溯到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垫江居民马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分两次购买了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某品牌八宝粥共计78份,花费4940.44元。

  收到物品后,马某以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售的商品未粘贴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来源不明、无法保障食品安全为由,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回货款并增加赔偿价款的十倍损失。

  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即广西玉州区人民法院,马某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对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查,查明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网页上分为“宝贝”“评价”“详情”“推荐”四部分,“购买约定”中关于“对本店铺所销售的所有产品及描述介绍,买家如有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卖方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描述位于“详情”部分的下页,其中“玉林市玉州区”为加粗字体。

  垫江法院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涉争议条款系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公司仅对该条款内“玉林市玉州区”字样进行了加粗,并未对该条款整体加粗,且该条款位于涉案商品销售页面“详情”部分的下页,非处于显著位置,属于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故消费者马某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理由成立,该管辖约定条款对马某不产生拘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本案中,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马某交付标的,收货地重庆市垫江县即为合同履行地,故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垫江法院裁定驳回了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后,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目前,该案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最普遍的消费方式,商家在购物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成为消费者了解商品最主要的方式,发布信息是否全面、明确至关重要,对于商家在平台发布的确定管辖法院的条款,符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特征,对消费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未经提示的,该条款不应当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消费者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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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详情页”备注管辖法院是否有效?这个典型案件有警示意义

  本网讯(记者 杨雪 通讯员 金玲)垫江一居民收到网购的某品牌八宝粥后发现包装上没有粘贴中文标签,也无生产日期,便向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赔偿。然而,卖家以涉案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为由,认为垫江居民在垫江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卖家的这个合同有效吗?一起来看垫江法院的法官怎么说。

  事情追溯到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垫江居民马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分两次购买了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某品牌八宝粥共计78份,花费4940.44元。

  收到物品后,马某以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售的商品未粘贴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来源不明、无法保障食品安全为由,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回货款并增加赔偿价款的十倍损失。

  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即广西玉州区人民法院,马某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对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查,查明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网页上分为“宝贝”“评价”“详情”“推荐”四部分,“购买约定”中关于“对本店铺所销售的所有产品及描述介绍,买家如有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卖方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描述位于“详情”部分的下页,其中“玉林市玉州区”为加粗字体。

  垫江法院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涉争议条款系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公司仅对该条款内“玉林市玉州区”字样进行了加粗,并未对该条款整体加粗,且该条款位于涉案商品销售页面“详情”部分的下页,非处于显著位置,属于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故消费者马某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理由成立,该管辖约定条款对马某不产生拘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本案中,广西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马某交付标的,收货地重庆市垫江县即为合同履行地,故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垫江法院裁定驳回了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后,玉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目前,该案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最普遍的消费方式,商家在购物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成为消费者了解商品最主要的方式,发布信息是否全面、明确至关重要,对于商家在平台发布的确定管辖法院的条款,符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特征,对消费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未经提示的,该条款不应当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消费者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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