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开发商一般会在购房合同附图上对所购房屋进行勾划确认。但如果合同中房号的位置与附图上勾划的位置不一致,导致“买错了房”,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18年12月,市民代某、傅某看中了江津某楼盘1单元6-1房屋,遂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24万余元。到了2020年接房之日,代某、傅某却傻了眼,开发商交付给他们的房屋并不是想要的1单元6-1,而是3单元6-1。 二人一检查合同才发现,合同中载明的房号确是3单元6-1,但合同附图中勾划的房屋却是1单元6-1,这导致二人房屋网签亦是按照合同正本中3单元进行的网签。“我们对房号也不怎么了解,当时看到图片上就是我们要的那一套,就以为没得问题。”代某、傅某说道。 开发商表示,1单元6-1号房屋已于2019年4月出售给他人,现在已无法交付,二人可以就要3单元这套房屋。代某、傅某认为,开发商一房二卖,无法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遂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购房款50%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购房者不必知晓开发商如何对房屋进行编号,所以一般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附图勾划等确认自己所购房屋的位置。其基于信赖,有权请求开发商按照合同附图中勾划的房屋交付房屋。因被告无法交付该房屋,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综上所述,江津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代某、傅某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向代某、傅某返还购房款7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3.9万余元,驳回原告代某、傅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小心谨慎,务必保证合同内容,尤其是关键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反复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并注意保留证据,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及时维权。 拓展阅读:本案开发商是否构成“一房二卖”? 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一房二卖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有一定的惩罚性,适用于出卖人恶意违约且补偿性赔偿无法弥补购房人损失的情形,在适用时应判断出卖人是否具有一房二卖的主观恶意。 由于开发商一直未将3单元6-1房屋出售,故不能认定其存在一房二卖的主观故意,而应当认定其在签订合同时出现了错误。代某、傅某请求的购房款50%的违约金实际上是在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降低了50%,这一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开发商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其他的约定,按照购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 |